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的通知

2025-01-2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总则

(一)本规程所称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且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4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2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100万元(不含)人民币。

(二)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工程项目,进入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统一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本规程。

二、职责分工

(三)工程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四)交易平台建设主体(镇、街道、部门)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导机构,配备1名以上熟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制定招标投标活动的保密、现场监管、资料归档等管理制度,负责招标投标活动日常监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交易平台建设主体应建设固定的开标、评标场所,并安装监控、刻录设备,维护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正常运行。

(五)市公管委负责交易平台综合指导和协调,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会同市发改局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海洋经济发展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招标投标工作,按权限监督管理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权限依法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市财政局依法对财政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三、招标

(六)招标方式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项目批文中已明确招标方式的按照批文规定执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邀请招标和其他方式发包的,应经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交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联席会议决定。

(七)交易平台内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项目实施依据;

3.资金落实承诺书;

4.满足招标所需的施工图、预算等技术资料;

5.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八)交易平台内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2.发出招标文件;

3.组建评标委员会;

4.组织开标、评标;

5.中标公示;

6.中标结果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7.签订书面合同;

8.资料整理归档。

(九)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日。招标公告应经交易平台负责人审核后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还可同时在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网站等其他媒介公开发布。

(十)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5日;设计、货物等需要方案、技术评审的项目,一般不得少于15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发布。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投标

(十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十二)投标人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7.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8.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9.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10.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11.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包括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包括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7.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十三)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四)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人账户转入(或电汇)至招标文件中指定的账户,或者以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的2%。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有异议、投诉的除外)。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开标、评标和中标

(十五)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十六)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代理人员应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七)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人数的1/3,评标专家应从温岭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十八)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否决其投标并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中标公示,还可同时在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网站等其他媒介公开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1日。

(十九)中标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二十一)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应整理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送交易平台归档,归档资料应包括:

1.交易申请资料;

2.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3.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报告、中标人投标文件等相关评审资料;

4.中标公示、中标结果公告;

5.合同;

6.其他资料。

六、异议、投诉

(二十二)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二十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规程第二十二项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七、附则

(二十四)村集体经济项目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进入市平台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程序组织实施。

项目实际投资主体为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二十五)本规程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二十六)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温政办发〔2018〕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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