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发〔2007〕1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在温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温岭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温岭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总部经济基地建设政策,规范总部经济基地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总部经济基地的集聚效应,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吸引异地企业回归,加速城市化进程,提高我市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06〕131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6〕第九号等文件以及9月4日市委市政府总部经济基地建设汇报会精神,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经济建设、中等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三大主体任务和“东西并进,整体跃升”的发展战略,积极探索总部经济发展模式,吸引企业回归,引导企业总部集群布局,充分利用总部经济的税收贡献效应、产业乘数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劳动就业效应、社会资本效应,丰满城市形象,提高温岭经济的综合实力。
二、规划选址。总部经济基地规划选址在九龙大道与中心大道之间,万昌路两侧,地处城市商贸中心。总部经济基地用地总规模143.5亩,规划建造10幢20-28层办公综合楼,总建筑面积40多万平方米,总投资约20亿元。
三、供地方式。总部经济基地土地实行挂牌出让,受让对象为市内商会、协会。用地性质为商服用地,主要用于办公、研发、展销等,大楼裙房可作为该项目综合配套用房。供地后,每幢大楼应向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经办)承诺保证在半年内动工建设。否则,自愿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主体应在三年内竣工,提前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适当奖励。
四、进驻条件。进驻企业必须为注册并纳税在温岭的企业和异地回归企业,范围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级以上建筑企业、四级以上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三产企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等。市纳税百强企业和在外年纳税300万元以上并有意向回归的企业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含省级技术中心企业)优先安排。每家企业只能在总部经济基地进驻一幢大楼。入驻企业按营业额、税收高低顺序确定。
总部经济基地是我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上规模企业的集聚地。为体现总部经济基地的税负贡献等效应,鼓励引导企业为温岭多作贡献,楼层面积安排应与企业规模和税收贡献(在温岭当地缴纳,包括国地税)挂钩,每家企业一般应为半个或一个楼层。
(一)市内企业报名前一年或当年税收应达到如下标准:工业企业安排一个楼层的100万元以上,半个楼层的70万元以上,四分之一楼层的50万元以上;三产企业安排一个楼层的80万元以上,半个楼层的50万元以上,四分之一楼层的30万元以上;建筑业企业安排一个楼层的50万元以上,半个楼层的30万元以上。外贸企业年出口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也可参建,但不超过半个楼层。农业龙头企业另行制订标准。企业入驻后税收增幅须达到我市财政总收入增幅以上,对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作纳税增幅限制。
(二)异地回归企业报名前一年或当年税收(含异地和温岭本地)应达到如下标准:工业企业安排一个楼层的100万元以上,半个楼层的50万元以上,四分之一楼层的30万元以上;三产企业安排一个楼层的60万元以上,半个楼层的30万元以上,四分之一楼层的15万元以上;建筑业企业安排一个楼层的50万元以上,半个楼层的30万元以上;外贸企业年出口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也可参建,但不超过半个楼层。且在总部经济基地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当年(交付日在6月30日前的按全年算,7月1日以后的按半年算)异地回归企业缴纳在温岭的税收应达以下标准:安排一个楼层的50万元以上,半个楼层的30万元以上,四分之一楼层的20万元以上。从次年起在温岭缴纳的税收增幅要达到市财政总收入增幅以上,对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作纳税增幅限制。
企业达不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的,不能进驻。
五、报名申请。有意向且符合进驻总部经济基地条件的企业,是商会、协会会员的,向所属商会、协会报名,再由商会、协会向市总经办报名;非商会、协会会员的企业,可加入商会、协会之后再报名。不是商会、协会会员的异地回归企业也可单独向市总经办或市总商会报名。
进驻企业必须书面向所在商会、协会承诺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要求,并报总经办备案。商会、协会再向总经办承诺达到相关要求。
异地温岭商会会员企业产值和税收由各商会按市政府规定的进驻条件严格把关,如实申报登记;非会员单位的市外企业、回归企业凭所在地统计和税务部门的证明进行登记;市内商会、协会会员企业凭市统计局和税务部门的证明进行登记。
六、产权登记。在确认企业已在温岭注册纳税后,经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以法人资格进行产权登记。异地回归企业在温岭新注册企业的主要参建人必须与报名时的姓名相一致。取得产权证后,五年内不得转让。停车库、大楼裙房除陈列厅、展示厅或展销中心外,原则上不得分割,登记到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组成的公司名下。企业在取得产权证五年后可转让房产,但须经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受让主体必须符合市政府规定的进驻条件。
进驻企业原则上按报名名称进行登记,主要投资人不变,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企业名称的,需出具证明材料,先经相关部门和商会、协会等组织同意后,写出书面报告,报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但每幢大楼变更企业数额不得大于10%。
七、管理监督。市总经办受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对基地的建设实行全程的监督和管理。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听取市总经办的工作汇报并明确管理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投资主体要自觉接受总经办的监督和指导。在建设期间,每月要向总经办报送建设进度,投入使用后,报送管理机构及企业变动情况。市总经办每个季度向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一)对达不到纳税要求的企业,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尚未办理房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不予确权登记,退出总部经济基地,房屋由政府收储,参建款项退还给企业(不计息)。
2、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在产权转让时,企业向政府补缴转让时土地评估价与受让价的差额部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
3、异地回归企业在房屋竣工交付两年后,如果尚未在温岭纳税,退出总部经济基地,房屋由政府收储,参建款项退还给企业(不计息)。
(二)每幢大楼至少要安排一个大楼层作为大楼企业产品的陈列厅、展示厅或展销中心,产权登记到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组成的公司名下;并要求有一个标准层以上作为商会或协会的公共用房,产权登记到商会或协会名下。
(三)每幢大楼在竣工验收、办理产权证、转让产权时都应有市总经办参与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才能办理。
(四)税务部门应予每年的4月份将总部经济基地内企业和每幢大楼的纳税情况向全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五)各商会、协会以及进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安装厨房设施,不得使用有污染、影响环境的办公用具和设施,不得变相买卖、抬高房价、谋取利益。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于各种原因空余或退出的办公用房,由市总经办收回,报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统一安排,各商会、协会不得自行处置。各商会、协会在选择落实商业用房使用单位时,要以节能、环保为前提,不得影响大楼整体形象,不得改变整体功能,并要在征得进驻企业80%以上同意后才能签订合同。
为树立总部经济基地形象,每幢大楼在楼层安排、外观装饰、环境绿化、内部功能等方面都要突出行业、商会、协会特色,力争把总部经济基地建设成综合性、科技型、高品位的全省一流的企业总部、研发机构集聚地。
未尽事宜由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