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发〔2006〕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总部经济基地是我市“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建设项目,是温岭新一轮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对于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城市辐射力、集聚力和吸引力,加速城市化进程,提高我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及基地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经济建设、中等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三大主体任务和“东西并进,整体跃升”的发展战略,积极探索总部经济发展模式,吸引企业回归,引导本地企业总部集群布局,充分利用总部经济的税收贡献效应、产业乘数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劳动就业效应、社会资本效应,丰满城市形象,提高综合实力,为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规划选址。总部经济基地规划选址在九龙大道与中心大道之间,万昌北路两侧,地处城市商贸中心,属温岭市最繁华地段之一。总部经济基地一期用地规模约130亩,规划建造9幢办公综合楼,总建筑面积约36万平方米。
三、供地方式。总部经济基地土地实行挂牌出让,地价适当予以优惠,用地性质为商服用地,主要用于办公、研发、展销等。大楼裙房可作为该项目综合配套用房,原则上每层不得分割转让。裙房以上楼层用于办公楼,受让主体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功能及用途,否则,不予办理土地、房产分户登记。在供地后,受让主体应在半年内动工建设,否则,收取违约金;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主体应在三年内竣工,按时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适当奖励。
四、进驻条件。进驻企业必须为注册并纳税在温岭的企业,范围包括回归企业、外资企业、市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筑房地产企业、三产企业等,市纳税百强企业和在外年纳税三百万元以上并有意向回归的企业优先安排。每家企业投资建筑面积一般应为半个或一个楼层,每家企业只能在总部经济基地进驻一幢大楼。在确认企业已在温岭注册纳税后,以法人资格进行产权登记。取得房产证后,五年内不得转让,五年后可转让,但受让主体应为上述范围的企业。建设模式为合作建造,由商会、行业协会成立项目公司,实行联建,按投资额进行产权分割。
五、税收优惠。对异地新迁入本市并有产权登记在总部经济基地的企业,自产生税收之日起,其5年内实现的所得税、增值税市得部分的50%,经财税审核后,可奖励给企业。
六、社会保障。企业总部员工,如需解决温岭市城区常住户口,可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企业总部员工子女需在城区范围内就读幼儿园到初中阶段的,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和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就读。企业总部员工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企业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为全体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在税前列支。
七、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负起责任,落实好项目,帮助投资主体做好前期有关工作,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为投资主体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经济开发区、城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协调,按时完成征地拆迁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财政局、工业经济局、外经贸局、贸粮局、科技局、水利局、环保局、建工局、协作办、工商联等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八、加强管理。总部经济基地的管理工作由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投资主体要自觉接受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确保工程顺利完成。总部经济基地城市设计方案由建设规划局委托设计单位进行统一设计。单体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出让条件,并经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建设规划局审核同意后,由投资主体自行落实设计、施工。
九、本意见由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