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8-04-22
温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 2008 〕20 号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近来,我市渔船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渔船重大事故时有发生,造成渔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为遏制渔船安全事故高发势头,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监管,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着力控制新增渔船。根据国家下达我市的渔船“双控”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停止审批新增捕捞渔船申请。同时,严格控制从市外购置渔业船舶(远洋渔船除外)。
(二)严格控制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两艘以上捕捞渔船合并制造的,不得突破原渔船主机功率的总和。非海洋捕捞渔船不得擅自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淘汰的旧渔船必须由市渔业主管部门监督报废拆解。
(三)总量控制渔业辅助船。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发展实际确定控制指标,并加强对渔业辅助船建造的监管,严禁以建造渔业辅助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
(四)规范市内渔业船舶买卖。市内渔业船舶买卖必须按规定办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禁止渔业船舶(远洋渔船除外)在市内跨镇挂靠,发文前已发生挂靠的,须在3个月内清理完毕。发生违规挂靠的,被挂靠单位承担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取消所有可以享受的政府优惠补助政策。
(五)理顺以往渔船买卖关系。凡在发文之日前已发生买卖、挂靠的渔业船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进行清理。按规定应当纳入我市管理的,须在发文之日起2个月内办清有关手续,纳入我市管理。
二、实施准入管理,保障从业渔民必备素质
(六)严格渔船船长资格审查。对渔船船长实行资格审查,对异地取得船长职务证书的,在市内渔船任职前,必须经过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严格执行渔船船员准入制度。渔船要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从事渔业活动的船员必须先经培训考试,并取得渔业专业训练合格证或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船作业。对异地取得证书的,在市内渔船上岗前,必须经过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严格控制非熟练渔业劳力下海,每艘渔船雇佣非熟练渔业劳力(取得渔业专业训练合格证或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一年以内的)不得超过50%。不符合本项要求的渔船必须立即着手进行整改,在2008年伏季结束前尚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实行停产整顿,并取消一切优惠补助政策。
(八)严格按照规定核发渔船船民证。在核发渔船船民证时,边防部门要加强审核,依照省有关规定不宜发给出海船民证的,不予核发渔船船民证。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渔民安全生产意识
(九)加强渔船日常安全检查。各渔业镇应当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镇、村管理人员在港口、码头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船员证书不齐、人证不符、船证不符、船员配备不当、安全设备配备不全、网具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不服从安全管理、超抗风力超航区航行作业、安全值班瞭望制度不落实、违章装载、违章搭客等行为以及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要及时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渔业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切实加强渔政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实施捕捞渔船“双控”制度;加强渔业船舶检验,严把渔船质量标准关;加强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及时掌握渔船动态;加强渔业船员培训考试管理,严把从业人员素质关;加强渔船进出港签证管理,强化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促进渔业生产安全。
(十一)认真组织渔船安全专项检查。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当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开展防台风、寒潮、大雾、硫化氢和防火等渔船安全专项检查,加强宣传教育,落实防范措施。
(十二)严肃追究渔业安全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渔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渔业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的落实
(十三)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切实抓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负责对镇、村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渔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起草,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开展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查处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对渔业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负责渔船技术检验,保障渔船符合适航性能要求。加强渔船船员培训考试管理,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素质。
2、安监、海事、港航、公安边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应当切实履行起渔业安全监管责任,共同做好渔船安全生产工作。
3、各渔业镇人民政府负领导责任。负责辖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渔业安全宣传教育以及渔民安全知识和各种培训的组织工作。负责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全面掌握辖区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发现渔业安全事态隐患并及时抓好整改措施落实,排除事故隐患。负责辖区各项渔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上级有关渔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效贯彻实施。
4、各渔业村负具体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村级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负责渔民安全宣传教育以及渔业安全知识和各种培训的组织工作,全面掌握本村的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对渔船所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协助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依法查处;对上级政府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具体督促渔船渔民整改落实到位。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船、落实到人。
5、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对渔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渔船船长负直接责任,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进行航行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服从镇、村和渔业行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办理渔船及船员的各类证书、证件,配齐有关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并有效使用,加大“三修”投入,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严格落实值班瞭望制度。不雇佣无上岗资格人员上船作业,与船员签定劳动合同,为船员办理渔业互保等保险。
(十四)探索渔业经营管理新机制。积极推广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鼓励渔船加入公司、协会、合作社等法人组织,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体制运行。
(十五)完善通信值班制度。渔业管理部门、各渔业镇和渔业村(公司、协会、合作社)应完善通信值班制度,保持通信的有效畅通。在台风、寒潮等恶劣天气期间,渔业管理部门、各渔业镇和渔业村(公司、协会、合作社)要建立渔船动态报告制度,加强对渔船的动态监管,对谎报、不报或故意关闭通讯设备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十六)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要在总结渔船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温岭市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制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渔业生产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等制度,探索实施《渔船船长扣分制度》、《渔船黑名单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效果。
五、加强管理力量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手段和管理水平
(十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量,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1、市政府将继续加大渔业安全管理投入力度,建成大型渔政船、渔船IC卡集成管理系统、渔船应急救助系统、渔船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渔港可视化监控系统等一批重大管理技术项目,为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财力和物质保障。
2、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业务素质。要充分发掘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要加大装备建设,改善管理手段。要加强对镇、村渔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镇、村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各渔业镇要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必须足额配备渔业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专职管理。
4、各渔业村必须落实渔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切实负起安全管理责任。
(十八)完善渔业海上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要进一步扩大奖励面,适当增加奖励额,及时兑现救助奖励,更好地鼓励与推动渔船互救互助。完善渔业安全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渔业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二○○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