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体育产业扶持经费贴补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相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体育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温岭市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财行〔2016〕2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设立体育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补助资金。为切实提高体育产业扶持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体育制造和体育休闲项目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品(体育休闲)博览会、展览会的补助标准
1.体育制造企业和体育运动休闲项目参加国家级体育产品博览会的,按照招商展位总价格的80﹪给予补助,展位装修费和其他费用除外;
2.体育制造企业和体育运动休闲项目参加省级体育产品(体育休闲)博览会的,按照招商展位总价格的60﹪给予补助,展位装修费和其他费用除外;
3.体育制造企业和体育运动休闲项目参加市级体育产品(体育休闲)博览会或展览会的,按照招商展位总价格的50﹪给予补助,展位装修费和其他费用除外;
4.各级体育产品博览会或展览会必须是体育部门或体育社会团体组织承办的,其他广交会或招商会不列入体育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补助。
二、私人或非公有制企业单独投资兴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休闲运动项目或基地的补助标准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完全实施并投入市场运营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明确可行、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单位;
2.利用闲置厂房或商业用房打造体育元素鲜明的运动休闲综合体,对新办运动休闲项目实地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资助,最高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投资新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总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并且设施符合2014新【游泳场所国家标准】的,一次性给予资助20万元;
3.以国家级运动休闲基地建设的,投资额超过300万元,给予投资主体50万元的扶持补助;以省级运动休闲基地建设的,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给予投资主体30万元的扶持补助;按3年进行扶持补助。
三、 私人或非公有制企业承办省、市运动休闲节和长三角运动休闲体验季活动的补助标准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完全实施并投入市场运营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明确可行、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单位;
2.对承办省、市运动休闲节和长三角运动休闲体验季活动的主体全按承办活动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
四、任何企业或个人在体育局享受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同时,不得以同一项目报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财政性资金补助。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温岭市体育局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