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 2008 〕69 号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公益性墓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公益性墓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温岭市公益性墓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性墓地价格管理,加强墓地建设,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有关公墓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性墓地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公益性墓地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墓地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公益性墓地在保证墓体规格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分区分档规划建墓。全市已批建的墓地墓区按详规划分A、B、C、D四档进行建造,各占四分之一。
A墓区。墓地单位可根据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建造墓体,本着成本合理、利润适度的原则,利润控制在20%以内。
B墓区。统一墓体规格和材料等级,每对墓穴价格控制在3600-5600元之间,利润控制在12%以内。
C墓区。统一墓体规格和材料等级,每对墓穴价格控制在2000-3600元之间,利润控制在12%以内。
D墓区。统一墓体规格和材料等级,实行保本销售。每对墓穴价格控制在2000元以内。
第五条 新批建公益性墓地,必须按照生态化园林式规划、建设、管理。其墓穴价格按详规统一划分为二档:一档实行保本销售,每对价格在2000元以内;另一档实行保本微利,每对价格在3000元以内。
第六条 墓穴价格由建造成本、配套设施费、利润和维护经费等项目组成。计算公式:墓穴价格=[(建造成本+配套设施费)×(1+利润率)] ÷(1-15%)。
第七条 成本主要由墓穴占地费(征地费用)、材料费、人工费、投资利息等费用构成:
(一)墓穴占地费按不同等级墓地的征地费用计入成本。
(二)材料费(含墓碑)按实际进价加损耗计入成本。
(三)人工费指造墓所支付的人工费用。
(四)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入成本。
第八条 配套设施费指墓区配套的道路,绿化附属设施等建造费用,按规划墓区的总墓数分摊计入成本。
第九条 利润率根据墓穴分档实行差别利润确定。
第十条 墓地维护经费按出售价格的15%计提, 作为售出墓穴在其20年一个使用周期内的预留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墓地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各镇政府负责落实墓地维护经费的建帐和开户工作,检查、督促并指导墓地单位及时足额提取和正确使用维护经费,做到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市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墓地维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墓地单位须在墓区醒目位置设立墓地详规,并实行明码标价,公布监督电话,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公墓销售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擅自定价、变相涨价的行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月14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温岭市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