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意见
温政发〔2009〕11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9〕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9年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三个温岭”战略目标的要求,高度重视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将促进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坚持政府促进、政策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就业创业的基本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引导企业提供就业岗位,不断开发社会公益性岗位,提高就业毕业生的技能,激发高校毕业生的创业热情,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
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市财政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专款,设立“温岭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评审专家组,负责项目申请受理、立项审理、实施过程监理、项目验收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等工作。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两人及以上团队企业的可放宽到20万元。
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的高校毕业生,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有关部门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三、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以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在农村、社区工作期间,由所在镇、街道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在聘用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统一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理,其党、团组织关系迁至所在村和社区。市、镇、街道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和参保费用。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和社区工作年收入一般不低于本市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保险按本市企业同类人员标准办理。对聘用在农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报考乡镇公务员时给予政策倾斜。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业领域就业创业。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就业。对粮食种植大户招纳种养殖专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粮食种植面积200亩可以配1名毕业生的标准,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特殊补助。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农业创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2.5万元补助资金。以上2项补助年限为3年。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就业。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到非公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鼓励企业更多地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对企业招用本市生源登记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服务企业满一年的,凭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凭证,一次性给予企业2000元/人的岗位补贴。
(四)今年我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用人,有针对性面向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要本着专业对口、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合理确定进人指标和录取资格报名、公开考试的办法,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本市生源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实行双向选择进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师范类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内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就业;卫生类高校毕业生在卫生系统内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就业;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使用的编制外用工,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优先考虑接收高校毕业生。
(五)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事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缴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计算;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由用人单位申请,人事部门核定,给予每人每月180元的岗位补贴。上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未就业登记制度、失业补助制度和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
(一)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有针对性地选择企事业单位建立相应规模的见习基地,组织回原籍经努力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为期六个月至一年的见习活动。见习期间政府和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政府补贴为每月450元。见习期间找到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终止见习计划,见习期满后,人才交流机构应积极指导并推荐就业,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
(二)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本地生源毕业生毕业半年后,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人员相关政策。对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处为其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搭建供需平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及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向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培训费在1000元以下的,按实补贴;其中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培训费在1500元以下的,按实补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补贴。
(三)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各镇、街道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对特困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逐户逐人登记,并实施重点帮助,力争使毕业当年年底前所有返回本市未就业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要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补助。各镇、街道、各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未就业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创造良好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环境
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求职补贴、小额贷款创业补助、培训补贴、见习补贴等。
市政府将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及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充分利用人才市场平台,建立高校毕业生需求项目与需求信息发布制度,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服务。财政、税务、工商、教育、金融、户籍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我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创业成功高校毕业生的典型事迹,动员全社会关心帮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就业,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提高自主创业的信心和能力,立足现有条件尽快实现就业。
温岭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