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2006-06-2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若干意见》,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现结合温岭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财政科技投入稳步增长。要确保市财政科技投入增长速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到2010年,市财政科技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5%。
二、加快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市重点企业自主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解决本市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科技三项经费给予50%的技术开发补助。引导企业高起点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技术和专利。鼓励有条件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加强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对市内首次引进居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按科技合同实际发生额的15%给予补助,项目完成后再给予15%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独立和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工程中心等在温岭组建分支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技术创新条件好的地区设立企业研发机构。
对新增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补助。其研发中心人员工资金额计入企业技术开发费。
鼓励支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国家、省批准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两年研究期间,由政府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的经费资助。
四、有先保证自主创新项目的建设用地。许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划要求在企业工业用地范围内筹建大楼,工业用地性质不变。对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引进的各类研发机构,建设所需用地优先解决。
五、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台州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超过100万元,按其当年企业总的技术开发费的10%,给予补助,当年已有项目获得科技经费支持除外。每家企业已有项目获得科技经费支持除外。每家企业每年补助费,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六、扶持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经认定台州市级、省级以上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除给予一次性15万元、25万元的奖励外,其研发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研项目给予支持。
七、加快建设新型的农村科学创新体系。依靠科技创新,加快发展壮大一批农业科技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企业积极申报省农业科技企业和研发中心。经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依托有条件的农业科技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高校及科研机构,建设一批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形成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技推广应用队伍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技术依托的新型农村公共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强农业先进使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八、引导企业加大科研及成果转化的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九、鼓励企业实施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对取得上级科技经费支持的各类项目,市级科研三项经费要按上级规定配套资金比例同步安排项目经费。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火炬和星火项目的分别奖给3万元、1万元,通过验收再奖给2万元;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的产品奖给5万元;通过省、部级鉴定的科技成果,奖给0.5万元,其中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再奖给1万元。
十、鼓励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的滚动发展。在我市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若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且经营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核准,退还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经认定的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外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大创新人才培育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完善企业家、高技能人才、专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培训体系,构建教育、科技、经济、人事、劳动等部门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互动机制。“十一五”期间,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提前1年以上实现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据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层次等指标,给予奖励。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2.5%以内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完善人才服务体系。重视人才工作,依法维护人才的权益,关爱人才、服务人才,不断改善人才的创业、生活环境。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人才的创业、生活环境。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人才的住房问题。根据企业规模、税收、人才数量等制定具体办法,允许企业在厂区按规定建设一定面积的专家公寓楼(企业内部周转房)。企业引进特殊人才,使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增长,并对地方财政有特殊贡献的企业,按贡献程度给予一次性住房补助。鼓励企业加快住房公积金建设,按税法规定,企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可以按工资总额在当地政府的比例内在税前列支。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解决企业高层人才子女在城区的入学问题。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开发专利技术,引进专利成果,引导企业不断增强开发和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能力。对当年授权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0.2万元、0.1万元。对产品专利(不含包装外观设计专利)年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专利产品年缴税额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应用发明专利生产的产品,可按其专利产品纳税额10%再奖励一年度。
十四、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品制度。积极推动建设我市企业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应优先购买本地区列入目录的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品。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要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的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的一定比例的,将有限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十五、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公司、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收所得额等优惠政策。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单个项目累计风险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稳定运作时间超过一年的风险投资公司给予奖励。
十六、健全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保险业务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为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保险公司发展科技型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十七、完善考核制度。各级要把加强科技创新作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任期考核目标。进一步完善对镇、街道及市属各部门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制度,把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列入干部任期考核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确保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十八、企业获得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并纳入相应财务科目,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