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民政局文件
温民〔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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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社会组织登记准入制度的通知
本市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本局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现将《温岭市社会组织登记准入制度》印发给你们,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办理审查社团资格或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指导性文件。
附件:《温岭市社会组织登记准入制度》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社会组织 登记 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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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台州市民政局,本市市委办、人大办、市府办、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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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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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温岭市社会组织登记准入制度
一、社会团体登记
(一) 申请发起筹备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筹备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经全体发起人(5名以上个人,或3个以上非国家机关非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个人与单位混合的,总数不少于5个) 签章的、并经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在90日内签署意见的《发起筹备社会团体呈报表》。
2.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订的章程草案。
发起筹备社会团体(须经登记管理机关事先审查认可章程草案,事先同意其社会团体名称),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社会团体筹备发起人方可建立社会团体筹备机构,开展为期3个月的社会团体筹备活动(发起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二)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获准发起筹备后,社会团体筹备机构应在3个月内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经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在3个月内审查同意的《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团体可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2.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3万元以上)。
3.会员名单(①个人会员50名以上,或单位会员30个以上,或个人与单位混合组成的会员50个以上;②均经会员自愿签章;③国家机关不得成为社团的单位会员;④会员具有广泛代表性;⑤会员代表须经民主程序产生)。
4.拟任负责人情况(①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胜任社团领导职务,通常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②理事会成员名额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常务理事的名额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③行业性社团须在机构、人员、职能、财产等方面与业务主管单位等党政机关实行政会分开;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非行业性社团领导职务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须附交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部门批准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报批表》原件;⑤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⑥理事会进行海选、无候选人的,可免填拟任负责人情况。
5.固定的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租房一年以上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书,借用、划拨的应提交办公场所借用、划拨证明,自有房产的应提供产权证明)。
6.一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7.会员大会(会员总数超过200个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的全部会议材料(大会议程、筹备工作报告、章程草案、选举办法、会员代表名册、选举[表决]票样张、会费标准草案等)。
(三)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社会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批准成立后,其应在6个月内、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派员监督下召开成立大会。汇报筹备情况,宣读批准文件,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章程、选举办法,通过计票人与监票人名单,逐个举手或无记名投票选举理事会理事,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会费标准,再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和非聘任的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等。
社会团体应在召开成立大会后的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填报《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及章程、会费收取标准、成立大会的全部会议材料,申请成立登记,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应在获准成立登记之日起的30日内将其经成立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备案认可;将其社会团体印章印鉴、会员证样本、徽记、银行帐户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 社会团体法人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法人办理变更登记,须首先递交下列材料:①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含业务主管单位30日内审查同意的意见);②原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③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议;④《温岭市民间组织重大活动事先报告表》。同时还须递交:
1.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须递交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已填报《社会团体换届登记表》的免交)、财务审计报告;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2.变更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修改章程的,还须递交新章程。
3.变更名称的,还须递交业务主管单位新的书面审查意见、新章程、本社团印章及相关文件。
4.变更住所的,还须递交社会团体法人办公场所证明表。
5.变更注册资金的,还须递交验资报告。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还须递交原业务主管单位、新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的书面意见。
7.修改章程的,应当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且应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的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五) 社会团体法人换届与更换登记证书
1.社会团体应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0日以上做好换届准备:研究换届大会材料准备、换届日期等会务事项,开始会员代表推荐工作,按规定到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2.社会团体应在换届前7日以上将《民间组织重大活动事先报告表》和换届会员(代表)大会〖主要内容:①报告上届理事会工作;②报告上届财务情况;③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换届大会选举办法;④逐个举手或无记名投票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⑤民主选举新一届常务理事会;⑥其他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全部会议准备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3.按规定在任期届满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上述主要内容进行换届选举。
4.办理更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手续:
①填写并递交《社会团体换届登记表》、《更换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申请表》;递交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全部会议材料。
②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填报《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③涉及章程修改的,还应报送经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的新章程。
④涉及会费标准调整的,还应将其经成立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备案认可。
⑤涉及其他变更或调整、修订的,还应将其相关变更(调整、修订)的书面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上述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申办更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手续。
(六)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①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②自行解散的;③分立、合并的;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②清算报告书;③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④印章和财务凭证。
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证明文件。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处理;因章程规定不明确或章程规定的接受对象、用途范围等情况发生变化而难以执行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决定,用于资助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其他社会团体,或用于资助其他公益性事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分、挥霍或挪作他用。
(七)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1.设立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填写《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
社会团体应在获准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后的60日内举行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仪式。并在设立仪式后的15日内填报《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申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外地社会团体不得在温岭市设立分支机构。
2.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注销登记,应按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办理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一) 名称预登记。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首先应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申请名称预登记时,举办者应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申请表》。
2.根据章程示范文本拟订的章程草案。
3.举办者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
4.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 成立登记
举办者获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
1.登记管理机关6个月内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2.按规定填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3.相应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正、副本(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免交)。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法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验资报告(①验资额度须与法规政策规定、本部门本行业本事业规定额度、举办规模、举办能力相适应,其中学校、院、中心等须50万元以上;所、站、场、馆、部、社、园等须10万元以上;②要求资产来源合法,非国有资产不低于2/3)。
6.举办者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7.从业人员名单;执业人员(指具有执教、行医等执业资格的)资格证明。
8.按示范文本制订的章程(经市民政局审查认可并经全体举办者签名按指印、盖公章)。
9.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10.法人单位的要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举办情况表》;有合作单位的需递交相关协议书。
11.其它必要材料(卫生类需递交业务主管单位确认其非营利性的文件;涉及政治、宗教、宗族、民族、特殊人群、边缘学科等需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及单位原有印章。
(三)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须首先递交下列材料:①变更登记表(含业务主管单位30日内审查同意的意见,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2.领有许可证的,须加交其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合伙、法人单位的,还须递交理事(合伙人)会议的变更决议及相关材料。
4.变更法定代表(负责)人的,还须递交法定代表(负责)人登记表、财务审计报告;合伙、个体单位还须另行递交场所证明、验资报告、印章、修改的章程、变更协议书(变更双方到登记管理机关签名,或递交相关公证书)等必要材料。
5.变更注册资金登记的,还须递交验资报告、修改的章程。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还须递交:①原业务主管单位90日内出具的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②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担任业务主管职责的正式文件或许可证(正、副本);③修改的章程。
7.变更住所的,还须递交场所使用权证明、修改的章程。
8.变更名称的,需先经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登记,递交登记管理机关6个月内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印章、修改的章程。
9.变更业务范围、单位性质的,还须递交修改的章程、陈述变更理由等材料(法人、合伙单位的需同时附交理事会决议)。
(四) 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递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附有清算报告或清算结论)的注销登记表。
2.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等相关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用于资助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剩余财产的处理,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
(五) 民办非企业单位延续证书有效期、更换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因登记证书有效期限截止,需延续证书有效期限而申请更换证书的,须在登记证书有效期限截止日期前的一个月以上,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1.更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3.财务审计报告。
4.领有许可证的,须加交其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合伙、法人单位的,须加交理事(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相关材料。
6.涉及章程修改的,须提交经全体举办者签署的章程(修订本),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7.涉及变更登记的,须提交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8.涉及改变举办者的,须提交改变举办者核准表及相关材料。
三、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由本市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承担;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组织承担;或者由与本市政府职能部门同级的中共市委相关部门、相关人民团体等机构承担;但不宜由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临时性协调机构等承担。
四、社会组织登记的限制性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成立登记,已登记的应予以撤销登记或注销登记: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包括反政府、反人类、反科学的,被取缔组织骨干分子组建的,被撤销组织主要负责人三年内组建的,违法活动尚未纠正的社会组织举办者或负责人拟组建新组织的,受剥夺政治权利者组建的等)。
2.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目的等组织)。
3.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受境外敌对势力操纵的,从事颠覆国家政权和民族分裂活动的,气功功法类,退伍军人、下岗待业人员、打工者及同乡、战友、同学等特定群体类,宗族类,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未经本地宗教行政机关许可的宗教类等)。
4.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涉嫌黑社会的、诈骗钱财活动的等)。
5.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搞愚昧迷信活动的等)。
6.非会员自愿组成的。
7.未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
8.国家机关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的。
9.不具备法人条件的。
10.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11.吸纳境外民间组织为单位会员的。
12.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13.其他不具备法规政策规定的成立条件的(预测学、潜科学、未来学、模糊学等边缘交叉学科或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之间垂直领导关系的,业务主管单位不具备相应职能的,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或注销登记后不缴销其登记证书、印章和相关凭证的等)。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社会组织限制登记的名单,有效维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
五、核准社会组织登记的时间,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办理。
六、本制度将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的修订,以及行政实践实际,进行必要的修订。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