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8-02-29
                                                       温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 2007 〕131 号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

        实施殡葬改革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改革深化的重要体现,对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破除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丧葬陋习,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自1999年7月施行殡葬改革以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通过全市上下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放松了对殡葬工作的有效管理,丧事大操大办、骨灰乱葬乱埋、墓穴规格超标、墓价不断攀升等不良现象有所抬头。为了切实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决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切实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一)健全各级殡葬管理领导机构。调整市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殡葬管理的有关工作。各镇、街道都要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调整充实力量,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建立殡葬监管执法机构。根据省民政厅、省编委办公室《关于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殡葬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规范殡葬监管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体制顺畅、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监管严明”的殡葬监管执法体系,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殡葬监管和执法工作。

        (三)完善殡葬管理工作网络。进一步健全政府牵头、民政主管、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殡葬管理工作机制,实施长效管理。同时要将殡葬管理工作的重心下移到基层,落实镇、街道和村(居)组织的日常监管职责。镇、街道要有1~2名殡葬专职管理员,村(居)要有1名殡葬管理联系员,努力形成组织健全、责任落实、信息畅通、管理规范、执法严明的殡葬管理网络。

        (四)强化殡葬管理考核机制。坚持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各镇、街道和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增加考核权数。各镇、街道也要把殡葬管理工作纳入对村(居)年度工作考核,并与村(居)干部的报酬和奖励挂钩。

        (五)增加殡葬管理经费投入。各地、各单位要增加经费投入,确保殡葬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对生态墓地建设、“三沿五区”坟墓治理、乱葬乱埋整治等要落实专项的工作经费,保障执法机构的工作经费和必要的执法装备设施,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同时要落实好村(居)殡葬管理联系员的岗位补贴。

        (六)加大殡葬管理宣传力度。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大力宣传生态葬法,大力营造破除封建迷信、反对大操大办、提倡厚养薄葬和文明节俭办丧事的舆论氛围,并通过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要自觉遵守殡葬管理的各项规定,积极做好表率作用。基层组织要把倡导殡葬新风纳入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使依法殡葬、文明办丧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同时还要把殡葬管理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来实施,在评选“文明家庭”、“文明单位”时,都要把殡葬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评定标准来衡量,并实行一票否决。

        二、严格管理,严明执法,全面推进殡葬管理工作

        (一)合理调整墓区布点。各镇要把公益性墓地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根据人口数量、村落分布和原建墓地规模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和相对集中的原则,在既方便群众又避免滥建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调整乡村公益性墓地规划布局,适当增加公益性墓点规划,报市政府审核公布后实施。

        (二)严格墓地审批程序。在墓地建设时要严格履行选址、立项、用地等报批手续,严把审批关,并建立和健全年审制度。墓地经营主体在申报墓地建设项目时,要提供墓区建设详规,并严格按照详规进行建设。大力提倡和推行生态葬法和生态墓区建设,杜绝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超标现象的发生。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都要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现象,依法进行查处。

        (三)规范墓地经营行为。公墓和公益性墓地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地开展经营活动,严格落实年检制度和收费定价制度。新批的公益性墓地,坚持由镇、村组织或机构经营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承包经营。原先已经承包经营的墓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墓地经营者的监管,切实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建造和销售,以充分体现墓地的“公益”性质。对违反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其经营权。

        (四)加强墓地的规范化管理。公墓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都必须达到《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所规定的要求。同时严禁以绿化为名向丧户出售墓区空地。加强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维护和管理,按规定足额提取墓区维护费,并实行单独建账,单独开设银行专户,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民政、财政部门要对墓区维护经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进行有效监督。

        (五)加强墓穴销售价格的管理。公墓和公益性墓地都要实行分区分类建墓、分档核价、设立指导价、限制最高价,并保证有足够的普通廉价墓穴为贫困家庭提供丧葬服务。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价格销售墓穴,违反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加强对殡仪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的管理。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殡葬管理法规,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并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以及向丧户索要钱物等行业不正之风。同时要有序放开除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以外的丧葬服务和丧葬用品销售市场,禁止制造销售土葬用品、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不易降解影响生态环境的丧葬用品。违反规定的,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着力开展集中整治活动

        (一)完善墓地建设的报批手续。对全市已建的墓地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已经批准建造,但手续不够完备的要补办相关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建造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依法纠正违法违规现象。

        (二)整顿墓区违规的经营行为。公墓和公益性墓地超标建造墓穴或不按核定价格销售的,分别由民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镇人民政府配合依法查处。墓区绿化不达标、维护费未按规定提取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抓落实,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督查。

        (三)清理乱葬乱埋和私自扩建旧坟。1999年全市实行殡葬改革以后,凡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私自建造坟墓或私自扩建旧坟的,由国土、农林等部门依法查处或纠正,对在“三沿五区”私建或扩建的坟墓,按规定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杜绝“青山白化”。

        (四)督查公益性墓地的建设进度。凡经批准列入全市公益性墓地规划点的,各镇要及时制定建设计划,按时动工兴建,不及时建造的,所在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其尽快办妥选址、立项、用地等手续,尽早动工建造。

        (五)制止殡仪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对于在殡仪活动中出现的乱放烟花爆竹、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行为,各镇、街道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劝阻制止;不听劝告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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