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城市绿线控制范围规划

2010-12-24

 

  《温岭市城市绿线控制范围规划》已经温岭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获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现有绿地现状所涉及的绿化区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规划区范围与《温岭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中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相同。

  第四条  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国家标准GBJ137-90)

  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通知》(建城[2002]240号)

  5.《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6.《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0号令)

  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号)

  8.《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

  9.《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

  10.《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4号令)

  11.《关于〈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05]43号)

  12.《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04]98号)

  二、城市绿线划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推进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全面贯彻与实施,从源头上防止侵占绿地和随意改变绿地性质的行为,切实保护城市绿化成果。

  三、城市绿线划定内容

  1.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规划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2.本规划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3.城市绿线按照获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现有绿地现状所涉及的绿化区域,予以划定。

  四、城市绿线划定区域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湿地、山峰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等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

  五、城市绿线管理实施措施

  1.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2.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3.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4.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交纳临时占用绿地绿化补偿费,并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占用,恢复原貌。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5.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因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交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6.因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及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

  7.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8.违反本规划,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9.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

  10.不得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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