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温岭市政务公开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建平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温岭市政务公开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机关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有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部分行政管理或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单位)。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做好下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各下属单位应当接受当地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学校、医院以及供水、电力、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单位也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第四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三)简化环节,方便办事;
(四)健全机制,常抓不懈;
(五)注重实际,讲求实效;
(六)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七)符合保密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的政务公开工作。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必须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
(一)政府规章、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五)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七)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八)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九)为抵御灾害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十一)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十二)有关项目审批、指标分配、发证验照等情况;
(十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十四)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等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办事公开事项主要有:
(一)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二)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人员的责任和办事结果,以及办事过程中的监督制度;
(三)应当向机关内部干部职工公开的领导人廉洁自律,机关内部财务收支,工作人员任免、晋级、交流、奖惩有关情况及本机关工作人员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各单位认为其他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和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
第九条 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还必须公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等。所有的公开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二)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三)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
(四)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
(五)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
(六)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七)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机制
第十条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各单位、各部门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板、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网站公开;
(五)通过政务公开中心、服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更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做到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公开,并根据群众要求突出事中、事后公开。
第十二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财务公开应当每季一次,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专项支出应当及时公布。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四条 凡需向社会公开的政务内容,应当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
第十五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依照本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性检查;
(二)随机抽查、暗访;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
(五)问卷调查;
(六)组织检查组全面检查;
(七)督查。
第十七条 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门、单位实施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组织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以及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并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推行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引导。对于突出问题和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及时曝光、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向社会聘请一定数量的高素质的政务公开监督员。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政务人员执行公务情况;
(二)维护政务人员的合法行为;
(三)制止、纠正政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四)向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反映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年度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研究和反馈。通过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及其运行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程序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按照隶属关系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请上级部门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三)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