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民间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与备案制度

2013-01-29

(温岭市民政局温民【2011】1号 2011年2月11日印发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民间组织管理制度,加强民间组织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宣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民间组织宣传报道管理的通知》、《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业务规程》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民间组织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温岭市行政区划内经依法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组织。

第二条   民间组织下列重大活动应当事先递交《温岭市民间组织重大活动事先报告表》及相关书面报告材料、事后递交《温岭市民间组织重大活动事项备案表》及相关备案材料:

(一)社会团体成立,须在召开成立大会的7日前,将章程草案、会员名单、理事会侯选人名单、会费标准草案、选举办法草案等成立大会全部会议材料和相关文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监管机构);在获准成立登记之日起的30日内,将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印章印鉴、会员证样本、徽记、银行帐户等报登记管理机关(监管机构)备案。

(二)社会团体换届,须事先将议程草案、换届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选举办法草案、理事侯选人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名单等全部换届会议材料,在召开换届大会的7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监管机构)审核同意;然后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到场监督下,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并在会后30日内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证书有效期、更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手续及新章程核准手续与新会费标准备案手续。

(三)社会团体调整理事会成员、变更登记事项、修改章程等,须提前7日以上将变更方案(调整方案、章程修改草案)书面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监管机构)审核同意;然后按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审批手续或新章程核准手续或备案手续。

(四)社会团体确定会费标准,应当在会费标准草案付诸表决的7日前,将会费标准确定(调整)方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然后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到场监督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确定(调整)会费标准的决议,并在会后30日内将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市财政局备案认可。

(五)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提前7日以上经业务主管单位书面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在获准设立后的60日内举行设立仪式,在举行设立仪式后的15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在其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的30日内,将其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印章印鉴等报登记管理机关(监管机构)备案。

(六)社会团体分支机构通常不得设立银行帐户;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的,应由社会团体事先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监管机构)审核同意(说明设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的充足理由并由社会团体承担法律责任);然后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到场监督下,召开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予以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监管机构)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后,社会团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之日起的30日内,将其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年会、学术交流(研讨)会、评比会、表彰会、成果展览会、招商推介会等重大活动的,应在7日前以书面形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并在召开会议(活动)后的30日内将有关大会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监管机构)备案。

(八)民间组织举办、参与国际性学术活动及其他外事活动,如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参加的活动、以民间组织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和考察活动等,必须提前7日以上经业务主管单位书面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关于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且在事后30日内将活动情况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民间组织聘请外国或港澳台人士担任民间组织名誉职务的,接受外国或港澳台捐赠、资助的,与境外非政府组织或人士合作项目的,必须事前提前7日以上书面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在事后30日内将活动情况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民间组织加入国际组织或吸收境外非政府组织、外籍人士入会,必须事前提前7日以上书面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按照国家关于民间组织涉外活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在事后30日内将活动情况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一)民间组织设立实体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提前7日以上书面报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在获准登记之日起的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监管机构)备案。

(十二)民间组织出版涉及宗教、民族、边缘学科、特殊人群、气功功法等超业务范围内容的刊物(含内部刊物)的,须提前7日以上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并在出版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三)民间组织举办跨业务领域或跨区域的业务活动,应在活动的7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事后30日内将活动情况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四)民间组织出现群体性、社会性突发事件,或者发生人员伤亡、财产严重受损等突发事件,或者民间组织成员和管理对象参与邪教组织和有害气功活动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并在事件处理后的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五)温岭市以外的社会团体如在温岭市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应按规定预先取得温岭市民政局(代表机构住所地登记管理机关)的书面同意意见;其在获准代表机构登记之日起的30日内应将备案申请表、登记证书、章程、会员名单等材料报送温岭市民政局备案,取得温岭市民政局同意该机构在温岭市备案活动的证明文件,接受温岭市民政局及相关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民间组织下列重大活动应当事后递交《温岭市民间组织重大活动事项备案表》及相关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民间组织服务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取得的各类成果,包括学术成果类(论文、著作)、社会公益类、事业发展类、决策参考类、信息服务类、技术服务类、招商引资类,应在开展活动之日起的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民间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出版本民间组织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性刊物(含内部刊物),应在出版之日起的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民间组织内党的组织形式或党的工作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在发生变更之日起的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民间组织的活动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之日起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五)民间组织因业务需要向社会发布广告,应将广告内容、形式、范围、方法、时间等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并在发布广告之日起的7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以社会团体名义组织会员外出(出温岭市)学习、考察、疗养等,应在外出前的7日内将外出的人数、去向、目的、时间,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社会团体成立后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其办事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民间组织递交的重大活动事项报告书与备案表是其开展阶段性规范化活动的重要证明。

本制度将作为民间组织年检、评估(评比先进)及处罚(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民间组织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被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民间组织管理法规政策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表格下载

            温岭市民间组织重大活动事项备案表

            温岭市民间组织重大活动事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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