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 2007 〕148号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烟花爆竹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太平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北街道、横峰街道及各镇建成区。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燃放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正月十七日至农历十二月十七日。
三、市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四、重大节日及本市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五、凡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情节较轻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罚款处罚;对燃放时间长、数量多以及在危险区域燃放、多次燃放、不听劝阻或造成危害后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违反燃放管理规定的,同时追究党政纪责任。
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七、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对违反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监督。
本通告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