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促进全市建筑业不断发展壮大,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3〕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鼓励企业晋升资质。建筑企业首次晋升或新迁入本市的,按照特级(或综合资质)、一级总承包资质(或甲级)、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或甲级)类别,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二)鼓励企业赴境外发展。承接境外业务(含分包)的施工企业当年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2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3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三)培育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支持建筑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和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
二、激励企业争先创优
(四)加大创优创杯力度。推进建筑业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给予建筑企业承接项目获得以下荣誉的各项奖励: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浙江省钱江杯、台州市括苍杯的,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获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5万元。以上各类奖项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发文为准(国家级奖项除外)。
(五)加大优质优价力度。推进建筑工程示范引领,符合优质工程创建条件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工程,应列入创优计划,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市政、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鼓励列入创优计划。对已列入创优计划并获得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奖励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
三、鼓励企业创新转型
(六)支持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建筑工业化基地获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荣誉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经省相关部门认定达到绿色建筑二星、三星标准的,分别奖励建设单位10万元、30万元。
(七)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推进建筑业科技创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或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八)支持企业技改信息建设。鼓励建筑企业以大中型工程为平台,实施设备换新,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开票时间)所购置的设备且建筑机械单件价格20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6%给予补助;
2.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9%给予补助;
3.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12%给予补助。
(九)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建造应用项目。对投资30万元(含税)以上的引进采用BIM技术等信息化应用项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开票时间),软件部分(信息系统、软件、配套实施服务费)按投资额(不含税)的20%给予补助。
四、附则
(十)建筑企业可享受的人才、科技研发投入、质量等相关奖励纳入市政府其他相关政策。
(十一)本政策适用对象原则上为温岭市内企业。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等社会责任。
(十二)本意见中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细则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除外);对同一政策内容递进式的奖项实行补差奖励。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竞争分配,具体操作在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里明确。
(十三)本政策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投资额及奖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
(十四)企业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度奖补资格:(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税务部门信用等级评定为D类的。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意见实施前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原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