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民政局文件
温民〔20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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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民间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市各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并请传达至主管的民间组织:
为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民间组织管理法规政策和我市实际,现印发《温岭市民间组织评估暂行办法》,以供在民间组织评估工作中试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民间组织 评估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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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台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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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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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民间组织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温岭市民间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要求,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间组织,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金会。本办法所指民间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民间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进行等级评定。
评估内容从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
民间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3年。
第三条 民间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民间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从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民间组织评估评分细则和指标,参照民政部、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及《温岭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测评表》、《温岭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测评表》实施。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温岭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经上级民政部门委托管理的民间组织。凡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民间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七条 民间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或本年度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或本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或本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四)民间组织评估机构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温岭市民政局负责温岭市民间组织评估工作,其在民间组织评估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评估体系建设的目标措施;
(二)组织领导评估工作;
(三)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四)审定评估指标、评分细则;
(五)聘任评估委员;
(六)指导、监督、检查评估情况;
(七)审定评估等级;
(八)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九)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温岭市民政局设立相应的民间组织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是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负责民间组织等级评估的审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民间组织评估初审结果;
(二)公示审核结果;
(三)对有异议的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复查;
(四)将审核意见和审核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第十二条 民间组织评估委员会由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及相关机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民间组织评估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民间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四条 民间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每位委员1票,只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投票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准。
第十五条 设立民间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评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级民间组织管理科,具体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聘请评估专家;
(三)接受民间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对符合参评资格的民间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向受评的民间组织理事或会员进行调查;
(六)负责撰写等级评估报告;
(七)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投诉。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民间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民间组织完成自评,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将材料报送民间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三)民间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申报参加评估的民间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未列入评估范围的民间组织,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四)温岭市民间组织评估委员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士组成的评估专家小组对民间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报送初评意见;
(五)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评估对象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请民间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给予审核。民间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30日内对复核结果重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评估委员会重新审定,并书面告知评估对象审定结果;
(六)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公示情况做出评估审核结果,并将评估审核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七)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获得等级的民间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并将获得4A及以上等级的民间组织报台州市民政局、浙江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民间组织评估委员会应当采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评估标准,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估。评估期间,实地考察或需要评估对象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的,评估对象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同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评估。
第五章 等级设置
第十八条 民间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A级越高,表示民间组织总体水平越高。评估等级名称为“地域名+等级+民间组织类别”。
第十九条 民间组织评估标准按照,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0分(不含本数,下同)以上,为5A级民间组织;评估得分901~950分,为4A级民间组织;评估得分801~900分,为3A级民间组织;评估得分701~800分,为2A级民间组织;评估得分700分以下,为1A级民间组织。具体评估标准另行制定。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按民政部统一规定制作。
第六章 评估结果管理
第二十条 评估对象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民间组织的信誉证明。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民间组织,要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经等级评估,3A及以上的民间组织具有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和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以及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格。无3A及以上等级的民间组织不具有以上资格。
第二十二条 温岭市民间组织评估周期为三年。评估结果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民间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在等级有效期内,有条件的民间组织可提出晋级评估申请,接受晋级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民间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登记管理机关;被降低评估等级的民间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作废,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期间,评估人员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如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取消其评估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程序、实施方案、评估指标、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温岭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温岭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