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7-02-26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八八战略”和市十二届党代会一次会议、市十四届人代会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
(一)改善企业装备水平。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先进设备和国外关键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建立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经备案登记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设备(包括软件)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予以补助。引进先进新设备,国产先进、智能一体化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其他新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的6%予以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报批规费优惠。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报批中涉及的教育费附加市得部分全额缓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土地管理费、白蚁防治费免缴50%。市重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报批时涉及建筑面积配套费实行全额缓缴;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建筑面积配套费即时缓缴50%,缴押金50%,经验收达到技术改造投资额标准的,退还押金并办理缓缴手续,达不到要求的,押金转为建筑面积配套费;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建筑面积配套费即时缴纳50%、缴押金50%,待项目验收达到技术改造投资额标准的,退还押金并办理缓缴50%的手续,达不到要求的,押金转为建筑面积配套费。鼓励企业实施“零用地”技术改造,工业企业在厂区内对原生产厂房实施改造,在报批中涉及的配套费实行全额缓缴。
二、加快科技创新步伐
(三)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新材料、高新精细化工及新医药等重要方面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重大支持项目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重点支持我市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产业化扶持。特别重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可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扶持。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台州市级高新技术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政府每年安排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级、台州市级、市本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符合《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的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给予30万元补助,台州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经市技术创新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市本级项目,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企业实施有较高技术含量、具备产业化技术基础,对本地产业有导向作用的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经市技术创新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扶持。
(五)提高企业研发水平。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和市本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6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省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省级、台州市级区域(行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补助。
(六)加快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对取得上级科技经费支持的各类项目,市级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配套资金。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火炬和星火项目分别奖给3万元、1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给2万元;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的产品奖给5万元,对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给予每项3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发专利技术,引进专利成果。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0.2万元、0.1万元。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按每件3万元补助,同一发明限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得发明专利的,按其发明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1%给予奖励两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大力培育规模经济
(七)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根据我市主导产业的发展趋势,选择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带动效应明显的企业重点加以培育和扶持。实施“135”工程,即争取到2011年,全市有年销售收入超100亿元企业1家,超50亿元企业3家,超5亿元企业50家。对首次年销售收入分别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当年税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含纳税在本市的控股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八)做大做强骨干企业。按照梯度扶持、重点培育的原则,设立市十强工业企业、市明星工业企业和市重点工业企业。每年由市府办会同市工业经济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绩考核,对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税利400万元以上(次年起两项指标每年均按20%的增幅提高标准)的非亏损企业确认为市重点工业企业,按照税金占40分,销售收入和利润均占30分的百分制权数计分办法,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名。前10位为市十强工业企业,11位—20位为市明星工业企业。对市重点工业企业,由市政府授牌表彰,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排名公布、宣传报道。对新列入市重点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2万元奖励。
(九)市十强工业企业、明星工业企业上缴所得税以上年为基数,当年实际入库税金超过市地方财政收入实际增幅以上部分,除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外,市得部分50%于次年由市财政补助给企业,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十)鼓励企业上市。对拟上市企业,涉及的各项规费,除上级明确规定不能免缴外,市得部分全额免缴。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备案当年度起三年内,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增值税增幅超过市地方财政收入实际增幅以上部分,除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外,市得部分全额奖励(补助)给企业。对企业直接上市(含红筹方式上市)或买壳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拟上市企业同时享受台政发〔2005〕4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十一)大力推进企业产品标准化进程,实施名牌战略。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标准起草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鼓励企业创品牌,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0万元和20万元,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开展专业商标品牌(区域产业品牌)基地建设,对取得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区域产业品牌)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对列入省质量措施项目(质量赶超)的企业,在获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配套资金扶持。
四、积极提升发展中小企业
(十二)进一步贯彻《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市财政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主要用于“双百”企业竞赛活动。每年对百家成长型企业、三百家小企业实施考核,对排名分别列前10位和前30位,且当年税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十三)加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在完善全市金融机构工业信贷考核办法的基础上,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市政府根据担保机构为市内中小工业企业提供担保的业绩给予补助:担保月均余额3000万元-5000万元的,补助5万元;5000万元—1亿元,按月均担保余额的0.5%给予补助;超过1亿元的,超出1亿元部分按1%给予补助;每家担保机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十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积极推广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村留地搞标准厂房建设,鼓励民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标准厂房开发经营。建设期间涉及的市得部分各项规费减半收取。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村集体、非工业企业开发的用于出租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后,每平方米补助5元。
五、振兴传统优势产业
(十五)推进鞋业产业提升。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创建自主品牌。对获得各类品牌称号的,按第(十一)项规定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出口免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企业与国内外同类著名品牌(中国名牌、驰名商标)企业合作,形成品牌联合体,对合作成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鞋业企业联合重组,形成规模优势,凡成功购并一家同类规模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提高鞋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应用新材料、采用新技术,促进鞋业提升的创新项目,予以重点补助。对行业纳税前十位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参照第(九)项规定执行。
(十六)鼓励船舶制造业的发展。凡采用现代造船模式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船舶制造企业新扩建项目,在报批过程中涉及的临时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市得部分减半缓缴,海域使用金、采矿权出让金市得部分实行先缴后返还,其它收费按第(二)项规定执行。对按现代造船分段模式组织生产的总装型造船企业和规模上的配套企业,以企业获利第一年缴纳的所得税额为基数,三年内每年实际入库税金超过市地方财政收入实际增幅以上部分,除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外,市得部分50%于次年由市地方财政补助给企业。
(十七)培育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培育制造业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其服务、监督、协调等作用,对发挥作用好的市级制造业行业协会每年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会展,市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市外国内参展经费补助。着力建立和完善运作规范的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
六、加快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加快企业家队伍建设。建立企业家论坛,为企业家与专家、学者搭建交流平台。市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组织部分市重点工业企业负责人有针对性地赴国外学习考察和进行国内短期培训学习。
(十九)实施人才培训工程。市政府出资组织部分重点企业负责人接受EMBA教育。鼓励企业人员不断深造,其培训费用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列支。市政府视情分期建设人才公寓,采取政府优惠、企业补助、个人购买的原则,解决非公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考核
(二十)坚持“工业立市”理念,积极营造合力扶工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完善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建立重大项目推进协调例会制度,切实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完善市级领导和部门联系大企业、大项目制度。市十强工业企业和市明星工业企业列入市公安局重点保卫单位。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好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上来,合力推进温岭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八、附则
(二十一)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依法统计、会计规范化考核合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凡企业当年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行为的,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已组建集团公司,在本市区域内控股的子公司,且在本市纳税的可享受与母公司同等的政策。
(二十二)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同一事项所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一项执行。企业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技改或扩大再生产,并纳入相关的财务科目,否则予以追回。企业迁出本市的,在历年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免(缓)缴的规费、基本建设的优惠部分,予以收回。
(二十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温政发[2005]23号同时废止,温政发[2005]201号文件的第三条第五款停止执行。若以前出台的政策意见中相关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