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8-04-22
温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 2008 〕23 号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提高企业上市政策的可操作性,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市政府决定对《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3〕158号)作有关补充,现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设立企业上市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上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提出。
二、拟上市企业(指与券商正式签订上市协议的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资产评估增值以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归属个人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该个人所得税市得部分,以上市扶持资金形式给予奖励。缓征个人所得税的,股改时由市政府出具会议纪要同意缓交,上报证监会时由市地税局出具上报缓征证明,股权转让时再按规定征收。
三、拟上市企业持有的集体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征用报批。拟上市企业持有的集体土地及国有划拨土地,在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直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基准地价评估缴纳。
四、拟上市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涉及原缓缴或免缴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应补足缓缴或免缴的部分土地出让金后,签订出让合同。
五、拟上市企业在办理“两证”时,按先房后地办理。若拟上市企业需补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继续沿用《工业企业建设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温政办发〔2004〕169号)和《工业企业建设遗留问题处理协调会议纪要》(温政办发〔2004〕228号)有关处理政策。
六、拟上市企业在改制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增加的改制成本,市得部分可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补助)。奖励(补助)比例可参照我市中小板上市公司改制时的奖励(补助)标准。
七、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指导,尽量减少和规避行政(司法)处罚行为,对已作出的处罚,相关部门要按上市要求出具非重大或非性质严重的处罚证明。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