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岭市委 温岭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温市委发〔2010〕58 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推进工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创业创新,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
(一)改善企业装备水平。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先进设备和国外关键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建立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经备案登记或核准且所购置的设备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补助;对购置应用制造设计软件、资源管理类软件及电子商务等软硬件设施总额达50万元以上项目,予以补助。其中购置国外先进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国产新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的6%予以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报批规费优惠。2009年12月31日前立项的技术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城建配套费实行先征收后奖励政策,市重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或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验收达到标准的,按缴纳建筑面积配套费的100%给予奖励;对实际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技改项目,经验收达到标准的,按缴纳建筑面积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对2010年1月1日后通过招拍挂取得10亩以上工业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东部新区),项目如期竣工且三年内投产,同时亩均投资80万元及以上的(不含地价),每亩奖励2万元,亩均投资120万元及以上的(不含地价),每亩奖励4万元。鼓励企业实施“零地”技术改造,经依法批准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翻建和建造三层及三层以上厂房的,不再收取城建配套费和气象费。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三层以上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生产性厂房第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城建配套费不再收取。
二、加快科技创新步伐
(三)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新材料、高新精细化工、新医药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重要方面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设立高新技术重大支持项目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重点支持我市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经市高新技术重大支持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分别给予50-100万元的产业化扶持;特别重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可给予300-500万元的扶持;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每年安排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级、台州市级、市本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符合《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的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对省级认定的国内、省内重大装备国产化首台(套)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省级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项目给予25万元补助,台州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经市技术创新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市本级项目,给予10—15万元的补助。企业实施有较高技术含量、具备产业化技术基础,对本地产业有导向作用的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经市技术创新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给予30万元的扶持。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对被评为省级、台州市级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每年评选 5 家市本级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并给予每家15万元的奖励。
(五)提升企业研发水平。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和市本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同级认定的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不能重复享受补助;对新认定为省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区域(行业)技术中心和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补助。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的面向广大企业的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分三年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对于从事我市急需发展共性技术的中介服务机构,可按其投入关键设备的资金额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一次性补助。
(六)加快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市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配套资金用于奖励取得上级科技经费支持的各类项目,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省重点科技项目,分别按不低于15万元、25万元标准给予配套补助;对列入国家级火炬、星火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2万元;对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的产品奖励10万元;对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3万元,经鉴定验收后列入市本级技术创新项目;鼓励企业开发专利技术,用于鼓励企业开发专利技术,引进专利成果。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0.2万元、0.1万元;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按每件3万元补助,同一发明限补助两个国家;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得发明专利的,按其发明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1%给予奖励两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全面推进节能降耗
(七)设立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和市新能源应用综合示范基地建设专项资金600万元。其中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清洁生产、绿色企业、节能项目、节能技术推广、节能合同利用管理、节能中介扶持、节能先进企业的奖励;市新能源应用综合示范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能源应用示范项目的补助和扶持新能源产业化项目。
四、大力培育规模经济
(八)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根据我市主导产业的发展趋势,选择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带动效应明显的企业,重点加以培育和扶持。对首次年销售收入分别突破 5 亿元、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亿元且当年税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含纳税在本市的控股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九)做大做强骨干企业。按照梯度扶持、重点培育的原则,设立市十强工业企业、市明星工业企业和市重点工业企业。每年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工业企业进行实绩考核,按照税金占40分、销售收入和利润各占 30 分的百分制权数计分办法,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名,前 10 位为市十强工业企业,11—20 位为市明星工业企业,21-100位为市重点工业企业,考核的基准数据视每年实际情况确定,亏损企业不参加考核。进入100强的企业,由市政府授牌表彰,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排名公布、宣传报道;对首次进入市十强工业企业和明星工业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十)鼓励企业上市。设立并保持3000万元的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上市。市工业经济局(上市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温岭市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操作办法》组织企业上市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定工作。
(十一)大力实施名牌、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起草且单位排名前5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开展专业商标品牌(区域产业品牌)基地建设,对取得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区域产业品牌)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组织者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鼓励行业和企业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对省级立项的质量赶超标准化重点项目,在获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配套资金扶持。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被评为省、台州市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五、积极提升发展中小企业
(十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主要用于“三百”企业竞赛活动及中小企业创业提升,对首次进入规模上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且市内入库税收占销售收入 5%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三)加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在完善全市金融机构工业信贷考核办法的基础上,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根据担保机构为市内中小工业企业提供担保的业绩给予补助,担保月均余额1000-3000万元的,补助 5 万元;3000-5000 万元的,按月均担保余额的0.5%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的,超出5000万元部分按 1%给予补助。每家担保机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150万元。
六、振兴传统优势产业
(十四)推进鞋业产业和水产食品行业提升。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创建自主品牌。提升鞋业和水产食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应用新材料、新技术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予以重点补助。
(十五)培育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培育制造业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其服务、监督、协调等作用,对发挥作用好的市级制造业行业协会每年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会展,每年安排 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市外国内参展经费补助。着力建立和完善运作规范的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
七、加强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建立企业家论坛,为企业家与专家、学者搭建交流平台。每年安排300万元,组织部分市重点工业企业负责人有针对性地赴国外学习考察和进行国内短期培训学习。(十七)实施人才培训工程。安排资金组织部分重点企业负责人接受EMBA教育。鼓励企业人员不断深造,其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5%按实列支。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考核
(十八)坚持“工业立市”理念,积极营造合力扶工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完善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建立重大项目推进协调例会制度,切实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完善市级领导和部门联系大企业、大项目制度。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好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上来,合力推进温岭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九、附则
(十九)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依法统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凡企业当年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行为及未完成节能降耗考核指标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各类奖励和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所缴纳税额的地方所得部分(城建配套费奖励、科技创新项目及新办企业的技改补助不受此限制)。
(二十)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同一事项所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一项执行。企业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技改或扩大再生产,并纳入相关的财务科目,否则予以追回。
(二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温市委发〔2008〕36号、温政发〔2009〕56号文件同时废止。若以前出台的政策意见中相关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