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06)108号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首期人才公寓安置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首期人才公寓安置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温岭市首期人才公寓安置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按照今年市“两代会”提出的加快人才公寓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规定,结合温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人才公寓,旨在优化人才环境,加快人才集聚,解决非公企业人才的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人才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温岭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人才公寓采取政府优惠、企业补助、个人购买的原则,首期提供人才公寓60套。
第三条 人才公寓的安置销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系统工程,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公寓的安置和销售,研究制定人才公寓的销售政策,协调、检查和监督人才公寓安置销售中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人才公寓安置、销售、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二章 安置与销售原则
第四条 人才公寓安置采取产权到人的原则。根据我市非公重点骨干企业及发展成长型等规模企业的人才数量和申报情况,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核确定后,分配到企业(单位),由企业(单位)落实到具体对象。对符合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可直接购置人才公寓,并将产权登记到具体人。对一时尚不具备条件的,经审核批准,以出租形式给人才居住,待条件符合后再办理购置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人才公寓套型和楼层的安置,按非公企业人才的学历或职称的高低和贡献的大小依次进行确定或选择。
第六条 人才公寓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价格相结合的原则。符合条件购买人才公寓的对象,其建筑面积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按市政府核定经济适用房120%的价格计算房价;超职级标准部分面积,在计价上另加收市场评估价与计价之差的50%。
第三章 安置对象的条件及面积控制标准
第七条 购买人才公寓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中级职称、技师等级以上的人才;
2、人事关系在本市,且为我市城镇常住人口,并在我市非公企业工作,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及其以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本科生、中级职称、技师工作满五年以上的;
3、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房改政策优惠的。
第八条 人才公寓购置实行优先原则。下列人员购置人才公寓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
1、引进的人才(指非温岭籍人才);
2、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及其以上的人才。
第九条 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业为人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对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在同等条件下安置销售人才公寓可优先考虑。
第十条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购置人才公寓的面积控制标准为:
1、本科生每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
2、中级职称、技师等级:每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超过75平方米;
3、硕士、副高职称:每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超过85平方米;
4、博士、正高职称:每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超过95平方米;
5、上述人员属夫妻,同样符合购房条件的,只能限购一套,其面积可上浮一档,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05平方米。
第四章 购房程序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的销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企业(单位)在申报人才公寓购买对象时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将取消购房资格。
第十二条 购房程序
㈠申请。凡符合条件购买人才公寓的人才,由本人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企业(单位)初审后,填写《购买人才公寓申请表》(统一格式),并附个人相关的资料。
㈡初审。购房对象所在单位在该对象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申请购房者的情况进行初审。审核符合条件的,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复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提交的《购买人才公寓申请表》和其相关资料及企业申报购买人才公寓的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内容包括申请人或配偶有无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房改政策优惠及各种证书的真伪情况,企业申报情况是否属实等。
㈣公示。经复审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和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市新闻媒体上和申报企业、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限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审批。
㈤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最后审批意见,开具“同意购买人才公寓通知书”。购房者凭通知书,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依法公开进行选择确定。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购房者在选定房屋后,应同时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义务、责任和相应的权利,并将合同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一份。
第十四条 缴纳房款。购房者在选定房屋并签订合同后,应在15日内一次性付清购房款,若个人支付有困难的,所在单位可通过奖励、资助、借款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章 产权处置
第十五条 购房者个人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可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建设规划局申请办理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购房者在购买人才公寓取得产权证,并居住满五年后,可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同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其它相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 签订租赁合同。对在我市“十强”工业企业、“明星”工业企业、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及百强规模企业的人才,工作年限尚达不到,暂不具备购买人才公寓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所在企业(单位)审核,领导小组批准,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由所在企业(单位)承担,待工作年限达到后,具备购买人才公寓条件的,可按原先约定的价格和方法,购买人才公寓,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好日常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每年对非公企业人才使用人才公寓情况进行一至二次回访检查考核。其主要内容:人才购买人才公寓后在温岭工作时间、人才公寓居住使用情况、人才在企业发挥作用情况等,并将每年回访检查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建档妥善保管,以便今后备查。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购买人才公寓的,一经查实,由市政府依法收回,按原销售价退还房款(不计利息),由领导小组进行二次安置销售。
第二十条 工作年限计算方法。各类人才在我市非公企业,每年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视作一年;少于六个月的,按月累计计算;在本市内非公企业流动的人才,其工作年限可叠加累计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统一按现行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