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招拍挂出让管理的通知

2006-12-02
                                                        温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 2006 〕135 号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招拍挂出让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保证调控措施落实,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和结构,现就加强房地产用地招拍挂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让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数量、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年度出让计划向社会进行公示,再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二、加强建设规划控制指标的前置管理。年度出让计划公示确定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设定待开发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具体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建设规划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予以确定,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三、明确招拍挂用地受让范围。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其资质按《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执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允许该地块开发成立项目公司,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开发资质依法审批,严格把关。

        四、严格受让后调整开发利用条件审批管理。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受让方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土地使用者确需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以及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规范土地出让的行政行为。认真做好出让前的各项工作。设立出让前期联合踏勘制度,在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镇(街道)、被征地村委会,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确保待出让地块无异议。加大土地出让金收缴力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房地产开发地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受让方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缴付土地出让金。对于无正当理由擅自拖欠土地出让金的违约行为,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催缴仍不履行的,除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滞纳金外,报经市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黑名单,认定其无诚信,两年内取消其在本市范围内竞拍资格,并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温岭日报等媒体上公布。

        为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叶海燕任组长,副市长林先华、张国荣任副组长,市府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规划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招标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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