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5-01-3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促进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10 月 22 日


促进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应用,推动实体经济与网络经济的融合,助推温岭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深入开展“电商换市”
    (一)积极建设阿里巴巴?温岭产业带平台。设立 200 万元阿里巴巴?温岭产业带线上广告专项资金,由城北街道办事处管理,用于产业带平台对外宣传,连续支持三年。对加入产业带平台销售温岭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 2 万元的奖励。
    (二)对生产或贸易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实现线上销售温岭产品,年销售额首次突破 1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生产或贸易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销售。对加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温岭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 2 万元的奖励。
    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年出口成交额首次突破 100 万元、500万元、1000 万元的生产或贸易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10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传统产业的专业市场发展电子商务,开展网络销售、网上订货。对经一年以上运行,年成交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的,按网络平台硬件和软件投资总额的 50%奖励给市场运行主体,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推进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鼓励创建销售温岭产品为主的电子商务园区。对电子商务园区实际用于电子商务办公面积达到 8000 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入驻企业达到 10 家以上、入驻面积 60%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以下奖励:
    (五)对入住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给予最高 30%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暂定三年。
    (六)电子商务园区吸纳销售温岭产品的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内)入驻经营三年以上的,从第四年起给予园区管理企业连续三年奖励,其中第四年按每家 1 万元累计奖励,第五年、第六年减半累计奖励。
    (七)按照成交额、税收和就业等指标,对园区进行年度考核,设立一等奖 1 名、二等奖 2 名、三等奖 3 名,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暂定三年。
    三、发展电子商务平台
    (八)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温岭,为我市鞋帽、泵与电机、汽摩、工量刃具、厨卫家电、汽车内饰、水产食品等产业开展电子商务服务。对经一年以上正常运行,年平台成交额达5000 万元以上的,按网络平台硬件和软件投资额的 50%奖励给平台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一年以上正常运行,年平台出口成交额达 2000 万元以上的,按网络平台硬件和软件投资额的 50%奖励给平台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九)加强电子商务培训工作。根据培训计划,委托有资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电子商务培训服务。对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按实际培训费用的 30%标准给予奖励,其中电子商务业务技能培训最高不超过 500 元/人,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最高不超过 1000元/人。
    五、附则
    (十)本政策扶持对象是指在温岭市范围内注册、依法纳税、查帐征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十一)设立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1000 万元,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当认定通过的企业申报总额超过专项资金规模时,择优奖励。
    (十二)当年度同一事项可享受本市多项扶持政策时,就高享受一项。享受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属年度缴纳税额的地方所得部分。
    (十三)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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