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2006-07-24
温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温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叶海燕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温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招标委)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监督管理;审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项规则和制度;指导和协调全市的招标投标市场管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负责对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责指导、协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政府性投资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市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建设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建筑工程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行使日常行业管理和监督。会同市招标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温岭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是全市招投标交易平台,根据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统一发布信息,为招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和场所服务。
第五条 市监察局对全市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廉政监督,对招标投标工作各管理监督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各类交易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 集体所有制经济(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或参与投资的项目;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 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的;
(四)社会筹资关系公共利益、社会福利的。
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额在50万元以下的,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 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
(二)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强制指定代理招标机构。
第十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市招标委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 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市招标委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单独设立的企业法人,不得与行政机关、国家机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等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代理事宜,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提出招标申请;
(二)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 编制招标文件;
(四)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五) 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 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 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 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实行招标的,除省重点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它应当进入温岭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未进入的,视作违规交易,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按规定进入省重大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应在招投标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温岭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温岭市招投标交易网站上发布公告,同时也可在指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未在指定的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不少于10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承担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批准的工程规模,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 招标工程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 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提倡不设置标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监督部门备案。有关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函;
(二)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 投标报价;
(四)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
投标担保额度为投标总价的0.5%-2%,且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只能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八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一)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 招标人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 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 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予以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提倡办理公证手续,建立完整档案,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公章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三)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四)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六)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七)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 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九)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文件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从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人才库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并报市招标委备案。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必须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一)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二) 所有投标人均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报价评分法。具体评标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温岭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五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第五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有关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岐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代理无效,由有关监督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监督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六十三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投诉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有关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六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援助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运用其规定,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岭市人民政府1998年11月17日发布的第58号令《温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