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05-15
中共温岭市委 温岭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温市委发[2008]27号
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的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紧紧围绕“三个温岭”发展战略,以“三产兴市”为目标,以产业大集聚、项目大建设为载体,全力推进服务业企业创业创新和服务业品牌建设,积极实施我市服务业“354”战略,重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培育新兴服务业,全面提升传统服务业,努力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力争今后几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6%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年均提高0.8%以上,服务业对财政贡献率年均增加1%以上,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年均提高0.7 %以上。
二、组织领导
(二)加强指导协调。充分发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每年有针对性地推进涉及全市的服务业重点工作。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全市服务业的发展规划、政策研究、协调推进、服务指导等日常工作,不断充实市服务业办公室力量。市财税、建设规划、国土、统计、交通、外经贸、文广新、贸粮、体育、旅游、工商、供电、金融等部门要围绕全市发展目标,各负其责,通力合作,推进全市服务业发展。各镇(街道)要落实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箬横、新河等镇在相关办公室增挂第三产业发展办公室牌子,太平、城东、城西街道要在经济工作中突出抓好服务业的发展。
(三)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服务业的行业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四)强化规划调控。凡新建的大型服务业项目,必须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和温岭市产业布局规划、服务业产业规划、商业网点规划等空间和产业规划要求,对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由市服务业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其业态是否符合要求予以审核,经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镇(街道)、部门服务业工作考核体系,提高服务业在考核中的比重,加强和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
三、优化环境
(六)转变政府职能。各职能部门要切实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对确需检查的服务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除外),实行归口管理,避免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七)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各类资本进入服务行业和领域。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做规定的服务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工商部门一律停止执行。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八)简化抵押登记。借贷双方认可价值的抵押物,可以不通过第三方评估直接登记;经借贷双方认可,抵押登记存续期可延长至3年。
四、要素支撑
(九)资金引导。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1500万元作为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主要用于发展前景好,具有示范带头作用,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同时用于服务业重大课题研究、规划编制、招商引资、考核考察、行业规范及各类培训的补贴和奖励等。引导资金上年度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
(十)税收优惠。严格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2005]46号、[2008]1号有关服务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十一)用地供应。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确定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服务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列入市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库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应予优先保证。
对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行业前十强的知名企业到我市投资服务业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按评估确认价格实行公开挂牌出让。
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十二)水气价格。服务业(桑拿、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水、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
(十三)用电价格。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逐步实现与工业用电价格基本同价,对旅游宾馆、饭店按浙价电[2003]45号、49号文件执行非工业用电价格。旅游企业自发电部分享受工业企业同等的补贴政策。
(十四)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费。
五、资金扶持
(十五)扶持企业争创品牌。鼓励我市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品牌意识,提升我市产业层次、服务质量和企业形象,对我市服务业企业创品牌予以奖励。
1.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名牌产品)、台州市著名商标(台州市知名商品、台州名牌)的总部在温岭的服务业企业,可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5万元。
2.首次获得国家、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可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首次被评为国家AAAAA、AAAA、AAA和AA级景区的,可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首次被评为国家、省、台州市级风景名胜区的,可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2万元。
4.对新评定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省旅游强镇、省旅游特色村、省星级乡村旅游点(二星级以上)的,可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
5.对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产品,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0.2万元、0.1万元。对在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国家金质奖、银质奖(或省级金质奖)、铜质奖(或省级银质奖)的,可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6.首次被评为全国百强、省五十强、台州市十强的旅行社可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成立的国际旅行社可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7.首次被评为省、台州市、温岭市级“农家乐”特色村(点)的,可分别奖励9万元、6万元、3万元,对“农家乐”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经营户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
8.首次被评为五、四、三、二星级宾馆的,可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和2万元;首次获得绿色饭店称号的,可奖励5万元。对委托著名饭店集团(全球酒店集团100强、中国饭店业集团10强)进行管理的五星级酒店和四星级酒店,期限在3年以上的,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9.首次被评为省五、四、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可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首次获得省重点市场的,可奖励20万元。
10.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通过国家、省、台州市级康居示范工程验收的,可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首次被评为国家、省、台州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小区建筑面积达30万平方米,可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1.鼓励汽车4S店发展。鼓励各类品牌汽车在温岭设立4S店,每设立一家可补助10万元,设立奔驰、宝马等顶级国际品牌的每家可补助50万元。
12.鼓励“两总一特”(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发展。对国家级或国际品牌“两总一特”许可授权的企业,有较好业绩和税收贡献的,国家、省、地级代理可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十六)扶持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完善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每年建设一批规模大、档次高、有影响力的项目,把服务业发展任务项目化、责任化,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列入服务业重点项目库的项目,给予财政等各类政策的扶持和优惠。
1.鼓励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现代物流、专业市场、文化娱乐、大型购物中心、旅游会展、专业超市、大型精品百货店、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对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文化娱乐业为20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按计划如期完工,在开业时可奖励投资方50万元。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金额相应提高10万元,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建设过程中需缴纳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土地管理费减免50%;建筑面积配套费先缴纳,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经验收投资额达到标准的,建筑面积配套费予以全额(除市里相关刚性支出外)返还。
对租赁场地门店营业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门店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精品百货店、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建筑面积在0.5万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且合同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分别奖励给投资方15万元、10万元或5万元。
世界500强中的服务业企业和国内前十强服务业企业在我市投资上述同类项目,达到上述要求的,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2.鼓励投资开发农渔家乐项目。对已经立项并评审通过的,修建性详规设计费用补助30%,在项目实施后兑现;农渔家乐开发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过程中需缴纳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土地管理费、建筑面积配套费免缴50%。
3.积极鼓励专业市场整合。对符合规划的市场整合,整合后2年内市场成交额及入库税收超过原有市场总和1.5倍以上的,在整合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规费的市得部分予以全额返还。如属农贸市场的,再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首次获得台州市规范化农产品检测室的农贸市场奖励1万元。
4.大力扶持专业街区建设。对市里确定的餐饮、服装、文化娱乐、数码电子、品牌专卖店等特色专业街区的建设,可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入驻经营者,前三年工商管理费可从低收取。
5.鼓励发展楼宇经济。大力鼓励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向商务楼宇集聚,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6.对国家、省确定的服务业扶持项目,按上级要求可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
7.对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可实行“一事一议”。
(十七)扶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服务业企业规模化经营,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行业重点企业。
1.培育行业重点企业。每年在现代物流、专业市场、中介咨询、旅游休闲、交通运输、文化娱乐、信息服务、批发零售、金融业、房地产、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行业中,对带动效应明显,入库税收、就业人数、企业规模等每个行业前五位的企业,评选出各行业五强企业。对行业五强企业及税收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确认为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
2.支持企业上市。争取服务业企业上市零的突破,对拟上市的企业按照台政发[2005]41号、温政发[2003]158号、温政发[2008]23号有关上市政策执行。
3.鼓励发展连锁企业。凡连锁企业在本市镇、行政村新开设直营或加盟连锁门店,营业面积分别在1000m2、300 m2、50 m2以上,经营品种在2500种(单品,下同)、1500种、1000种以上,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70%以上,总部能有效监控的,分别给予连锁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
凡在城区社区每新建一家营业面积在40 m2以上、24小时连续营业的连锁便利店,给予连锁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
4.培育规模运输企业发展。对提供社会化服务,拥有集装箱车辆(大型厢式货车)20辆、50辆、100辆的规模货运企业,并有较好经营业绩和税收贡献的,每年可分别给予6万(2万)元、20万(5万)元、35万(10万)元的补助。
对新造或新购船龄在10年以下、单船载重吨1万吨以上的普通货船或单船载重吨3000吨以上的特种运输船舶(油船、化学品船、集装箱船),在温岭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不包括市内船舶转让),在新增船舶投入使用当年按净增的载重吨位给予每吨位10元的资金补助。市外转入的海运企业船舶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享受以上补助政策。享受上述政策的船舶应在注册地连续服务时间超过6年,分6年按比例分别给予补助。
对在本市全额纳税的海运企业,自有运力船舶年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在100万元以下且比上年增长25%的,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市得部分的40%、所得税市得部分的60%给予补助;年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在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25%的,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市得部分的50%、所得税市得部分的70%给予补助;年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在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20%的,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市得部分的60%、所得税市得部分的80%给予补助;年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在5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的,或年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在8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市得部分的60%、所得税市得部分的90%给予补助。
实行税收缴纳最低标准管理。海运企业每艘船舶必须在我市每年每载重吨缴纳税收40元以上,如经营时间不足一年的船舶,每月每载重吨应缴纳税收4元以上。海运企业如果低于上述标准缴纳税收的,不享受上述资金补助政策。
5.鼓励发展金融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法人金融企业(含外地上述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一年后,每家可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度税收贡献要达到奖励金额的5倍以上)。
鼓励金融企业延伸网点。凡银行、保险、证券等在镇、街道设立营业网点,银行要同时开办贷款业务的,每新增一家可补助2万元。凡总部在我市的商业银行,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行、支行的可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年度税收贡献要达到奖励金额的5倍以上)。
6.培育中介服务企业发展。对我市的法律、会计、咨询、广告、设计、研发、旅行社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市外建立分支机构,每家可一次性补助3万元(年度税收贡献要达到奖励金额的5倍以上)。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专业服务机构,营业一年后,每家可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税收贡献要达到奖励金额的5倍以上)。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疗养休养、公务活动可通过政府采购,委托旅行社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提供的发票可作为报销凭证。
7.大力发展会展经济。为带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对我市会展业继续按市政府温政发[2006]192号有关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行扶持。
8.积极培育行业协会。为提升产业发展,鼓励建立各类服务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培训、监测、服务、协调等作用,对发挥作用好的市级服务行业协会可给予适当补助。
六、产业集聚
(十八)鼓励优势产业集聚发展。扶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和集聚区内企业成长,重点规划建设和培育现代物流、微型CBD、总部基地、生产性服务业、新型专业市场、特色专业街区等服务业集聚区。
(十九)着力推进“退二进三”。对中心城区已建工业项目,符合建设规划的,鼓励置换成服务业建设项目,可以享受市政府“退二进三”的政策。
七、人才建设
(二十)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为激励企业家创业,在服务业重点企业中开展评选十大优秀企业家活动,对被评为服务业十大优秀企业家的,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并颁发金牌(价值为2万元)。
(二十一)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服务业人才,按市里有关人才政策落实各项待遇。市政府建设的人才公寓,确定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人才。
(二十二)重视人才培训工程。鼓励服务业企业员工不断深造,对其参加培训产生的费用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5%列支。
市政府每年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有计划组织部分市服务业重点企业负责人、服务业行业协会负责人和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各级干部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考察和培训,开拓企业家的视野和思路,提高各级干部开展服务业工作的能力。
八、附则
(二十三)本意见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必须是在温岭注册(独立建账、在温岭纳税)以及在温岭投资建设的,且必须是依法统计、会计规范化考核合格、依法经营的服务业企业。凡企业当年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行为的,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二十四)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企业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应纳入相关的财务科目,否则予以追回。企业迁出本市的,在历年经营活动中有关免(缓)缴的规费优惠部分,予以收回。
(二十五)本意见奖励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提出申请,镇(街道)签署意见,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服务业办公室汇总,再由市服务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确认,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服务业办公室、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兑现。
(二十六)本意见由市服务业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原温市委发[2006]23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