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09〕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稳定和促进就业,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24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就业惠民创业富民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9〕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8〕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积极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各镇、街道及市政府各部门在安排政府主导性投资项目时,要突出投资项目对扩大就业贡献率的分析和测算,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内容,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和引导生产性项目提前招工,允许按工程费用一定的比例计列所招人员岗前培训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与概算。涉及土地征用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比例招收当地失土农民。
(二)着力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在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竞争力的同时,大力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多渠道、多方式扩大就业容量,提高吸纳就业能力,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稳定和促进就业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服务,积极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拉动就业中的作用,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即持《再就业优惠证》者、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充分发挥服务业扩大就业的优势。要大力拓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互助服务等领域,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物业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加快发展信息、创意、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着力突破体制障碍,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空间。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危房改造和农房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区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五)努力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要把创业带动就业作为现阶段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要进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创业扶持服务平台;要强化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要加大创业培训的力度和投入,促进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要进一步整合创业就业政策资源,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创造条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支持;要把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鉴定补贴、职介补贴等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尽量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
(六)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扶持政策
1、对符合《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15号)第十二条第1点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即原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仍可按规定在相应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审批(认定、审核)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2、对符合《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15号)第十二条第2点规定条件的企业(单位),在新增就业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仍可在相应期限内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一次性进社保的改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单位的审批(核准)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七)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和下浮社会保险费
1、对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高,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在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09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
(八)对困难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1、对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2、对困难企业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3、上述两项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的50%。两项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
(九)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先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此项扶持政策的执行时间到2009年底)。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实现自主创业
(十)进一步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扩大扶持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对符合《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15号)第十条规定的5种对象继续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其中符合第十三条第1点规定的人员确认为就业困难对象。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批期限截止2009年12月31日。根据浙江省和台州市的要求,待条件成熟时,统一实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由劳动部门免费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持《登记证》且符合扶持条件的对象,和《再就业优惠证》持有者享受同等的优惠待遇。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城镇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转军人与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农村低保户失业人员及城乡低保边缘户人员(在城乡低保标准的120%范围内)可扩大为就业困难人员。
(十一)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且持《再就业优惠证》或《登记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仍可按温政发〔2007〕15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累计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税务机关的登记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二)继续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仍可按温政发〔2007〕15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14个部门27个项目,详细目录见温发改〔2008〕150号文件),累计免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三)提高小额贷款额度和贴息幅度
继续执行《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15号)第十一条第2点、第3点规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经营者可通过抵押、担保等各种途径向银行贷款,等贷款期限届满还本付息后,由市再就业办公室凭贷款利息发票、营业执照副本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标准按人民银行1年期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贷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5万元以内,贴息补助累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经营者也可以通过抵押、担保等各种途径向银行贷款,等贷款期限届满还本付息后,市再就业办公室可凭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副本等,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标准按人民银行1年期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全额贴息,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给予50%的贴息。贷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5万元以内,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加强规划抓好统筹,突出重点做好帮扶
(十四)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台政发〔2009〕36号),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未就业登记制度、失业补助制度和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
(十五)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大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等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实行上门服务和“一对一”援助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至少一人就业。
1、各镇、街道(社区)和各部门要积极投资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工作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部门核准,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由再就业资金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实际缴费数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补贴单位的审批期限截止2009年12月30日。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辅助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经劳动部门核准,可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补贴单位的审批期限截止2009年12月30日。
3、企业(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限“4050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部门核准,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由再就业资金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实际缴费数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补贴单位的审批期限截止2009年12月30日。
4、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凭《再就业优惠证》或《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工商部门应严格把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审批)、本人身份证、经营地点房产证或土地证(租用场所带复印件及租赁协议),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原国有、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向主管部门申请),填写《就业再就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经镇(街道)或主管局实地核查确认开业的,进行为期7天的社会公示,再报市再就业办公室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再就业资金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期限截止2009年12月31日。
5、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再就业办公室核定,可按实际缴费数额的2/3由再就业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保补贴。在补贴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转移社保关系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保补贴即行终止。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正规就业形式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的人员,包括在街道、社区组织下从事来料加工、便民服务、家政服务等无营业执照、无固定单位和场所、无固定收入的人员(不包括在私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审批程序同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六)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09〕18号)精神,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通过落实对企业的减负稳岗措施,稳定一批农民工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一批农民工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重点做好新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更好地为农村劳动力就业提供服务。
五、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就业能力
(十七)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准备。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支持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重新就业和返乡创业。组织和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我市经济发展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他们取得一技之长,为基层生产生活服务。组织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结合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政策扶持,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十八)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快技能人才培养,着力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适应能力,为重大项目实施和企业发展提供急需的技能人才。
(十九)提高培训补贴政策实效。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广泛发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1、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的本市农村劳动者和取得《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对符合上述第1点规定条件的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3、上述各类人员在3年内只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或创业补贴,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既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也可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4、培训补贴标准一般掌握每人600元以内,培训所需费用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政府负责落实责任,社会各方共同参与
(二十)强化政府责任。各镇、街道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在制定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完善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各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及人劳、工商、财税等有关业务部门要各司其责,严格按照规定,共同把好审核审批关,尽量把现有的政策用足、用活,把有限的资金管好、管严。
(二十一)加强失业调控和预警。密切关注就业形势,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统计调查等基础工作,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分析掌握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变动状况,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加强就业政策研究,做好相关政策储备。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救济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十二)形成就业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完善落实各项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大财政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资金的足额支付、及时到位。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的积极作用,共同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的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重视和关心就业工作,确保我市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各镇、街道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及实施办法,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十三)实施时间。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温岭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