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全国工商联法律工作座谈会暨商会调解工作现场会及我省商会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联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会调解工作,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商会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现期,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间矛盾纠纷频发,给社会管理带来不和谐因素。人民调解因具有成本低、速度快、程序灵活等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定纷止争”,促使争议双方化干戈为玉帛。2010年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将商会调解纳入其中。这为我们工商联商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引入调解机制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和社会支持,也是我们完善并实现商会调解职能的历史机遇。商会调解是工商联和商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创新实践,是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推进工商联工作和商会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对于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引导和促进“两个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展商会调解工作是发挥工商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协同作用的需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工商联新的职责和任务。工商联在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各类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通过商会调解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商会,拓展了调解组织网络的覆盖面,拓宽了劳动争议解决渠道,有利于整合资源,形成劳动争议调解新格局,对推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开展商会调解也是工商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11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明确指出要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商会调解工作是工商联和商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手段,也是工商联和商会组织的责任和使命所在,同时也是调解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有益尝试和创新实践。
(二)开展商会调解工作是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的需要。中央16号文件首次提出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包括工商联商会在内的我国工商社团改革发展实践的经验总结。商会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商会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合作,充分展示了商会的形象,不断扩大了商会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增强了商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大大促进了中国特色商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是商会发挥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的重要表现。
(三)开展商会调解工作是践行“两个健康”工作主题的需要。商会调解通过发挥调解方式柔缓、调解简便快捷等优势,不仅维护了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还促进了非公有制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和谐,为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方面,开展商会调解工作,让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成为调解员,参与到调解过程中来,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一个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的功效,从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商会调解员大多是优秀企业的管理者,在商事调解活动中向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传授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提出改进意见,重塑商业理念,增强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懂法守法和诚信经营的意识,对非公有制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明确商会调解工作目标
以服务浙商,充分发挥商会作用,宣传国家法律法规,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规范商业秩序,实现商人的纠纷由商人自己解决,促进社会和谐为根本目的。以有牌子、有队伍、有场所、有制度、有档案、有程序为规范,稳步推进全省商会调解工作开展。
三、把握商会调解工作原则
1、合法原则。调解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
2、合理原则。调解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
3、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
4、平等原则。调解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调解自始自终都要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遵重公序良俗原则。在遵重公序良俗原则上,互谅互让,达成一致。
6、保密原则。调解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隐私应当为当事人保密。
7、不限制诉讼权等其他解决途径原则。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加强商会调解工作规范
(一)调解范围和案件来源
主要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商会经当事人同意主动调解的民商事纠纷;以及其他有关司法行政部门移交调解的民商事纠纷。不属于和解范围的刑事案件不属于商会调解范围。
(二)调解程序
1、受理登记
商会调解民商事纠纷应当进行受理登记,及时归档,以备查询。登记时可以由申请当事人填交申请调解书,载明申请人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简要记载纠纷事实。对刑事案件等不属于调解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2、调查取证
在对当事人陈述做好记录的同时,对当事人反映的纠纷事实要全面调查清楚,特别是对双方有分歧的事实部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当面质证,以便去伪存真。对处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不明确的,要向专业人士和权威部门咨询明确。
3、开展调解
调解员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依法、公平、合理开展调解。调解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循循善诱。对涉及专业问题的调解,可以借助法院、工商、环保、质检等专业职能部门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开展联合大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分歧意见比较大的,调解员要分析利害关系,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协议的制定与执行
经商会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商会调委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商会调委会留存一份。
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当自觉履行。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调解协议作民事合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调解纪律
1、调解参加人应当遵守调解纪律,服从调解员指挥,维护调解室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2、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吃请受礼。
3、调解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进行。
五、积极推进商会调解工作实施
1、广泛组建商会调解组织。
积极探索和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扩大商会调解组织在基层商会、异地商会、行业商会的覆盖面,努力构建商会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市、县工商联指导和推进基层商会、异地商会、行业商会广泛成立调委会或调解室,加强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和组织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商会调解工作,并明确具体的职能处室和工作人员落实此项工作。
2、大力开展商会调解员培训。
做好调解工作,调解员素质是关键。由于新时期商会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国家也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经过司法确认的还有强制执行力,需要调解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水平。只有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建立一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商会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才有保证。组织培训是建立高素质调解员队伍、提升商会调解工作水平的有效手段。各地要针对商会调解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讲座和专门的调解业务培训班,邀请法院、司法局、仲裁委的同志讲课;或尝试定期指派商会调解员到法庭学习,由法官指导调解工作。
3、建立健全商会调解工作制度。
搞好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调解制度是基础。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商会实际,制定商会调解工作制度,明确规定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内容。同时建立纠纷登记制度、纠纷调查制度、纠纷调处制度、纠纷文书归档制度等相关规定,使调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以制度确保调解规范、合法、有效。
4、整合建立商会联合大调解机制。
在新形势下,跨区域、跨行业的商事纠纷不断出现,这就迫切要求调解工作打破以往单一的调解格局,走出一条突破工作性质、地域范围等限制,实行联合大调解的新路子。通过整合资源、搭建平台,达到优化商会调解的资源配置,搭建商会调解的工作平台。在开展商会调解的过程中,努力争取司法局、法院、工商、税务、质监、安监、物价、律师、劳动监察大队、卫生监察大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构建“商会调解+仲裁”和“商会调解+司法调解”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等。联合大调解让当事人更加信服,调解结果也更具权威性。
5、建立商会调解与法院诉讼相衔接机制。
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诉讼制度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扎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调解与诉讼制度有功能上的互补,为两者之间的衔接和融合奠定了基础。随着我国经济和贸易的不断发展,商事纠纷更是屡创新高,人民法院已显不堪重负。为减轻人民法院诉讼负担,节约诉讼资源,提升商会调解权威,提高人民法院诉讼效率,建立商会调解与法院诉讼相衔接机制成为必然需要。工商联要注重与当地人民法院的合作,通过建立与司法调解相对接、信息通报、联络员、联席会议等制度,将商会调解与诉讼调解有机结合,形成双方调解力量、资源与信息的相互融通,促进商会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一方面商会要在人民法院指导下,按司法调解的要求规范开展商会调解工作,使商会调解要素与司法调解要求基本符合;另一方面法院对在其指导下开展的商会调解要承认其法律效力,简化诉讼程序,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走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的新路子。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