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联会员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统战部、外交部文件统发[1994]12号文件《关于工商联会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申办因公护照的通知》: 一、工商联组织的有关出访、考察、参加境外组织的活动、邀请海外工商界来访的审批事项,凡带有政治、统战、公务性质的活动,以及工商联机关各级领导和公职人员出国、出境的审批,仍由统战部归口管理。 二、担任地、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工商联会员出国执行公务,按照审批权限规定,经中央或地方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部门审批后,可向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事机关申办因公护照。 三、工商联个别非公有制经济会员在确有必要、并从严掌握原则下,可以参加本省、市政府部门组织的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并由组团单位按公派程序办理有关出国审批手续,申领因公护照。 关于工商联组织其非公有制经济会员出国(境)进行考察、展览等商务经贸活动以及私营企业、个体户人员(含担任地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工商联会员)出国(境)开展自身的商务活动,应按照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发的统发[1993]73号《关于工商联会员出国(境)进行商务活动申办因私护照的通知》办理出国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