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职发[1993]9号
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由工商联牵头管理,
并纳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统一组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党委统战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几年来,由于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非公有制企业中专业技术人员也迅速增加,他们对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定的要求日益强烈。为了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定工作,可由工商联牵头管理,并纳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统一组织。具体做法: 一、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定工作,由非公有制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工商联审查批准后,出具委托函,委托当地的人事(职改)部门,按程序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统一标准条件的社会化评审。或者由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出具证明,经当地工商联审查后集体报名,就地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的统一考试。 二、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的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企业单位自主聘用。 以上意见,请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工商联实施。 人事部(盖章) 中共中央统战部(盖章)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