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工商联办企业的暂行规定

2005-03-28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工商联办企业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工商联为了发挥工商界人士的优势,为四化建设服务,先后办了一批工商企业,对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满足需要、扩大就业、增加出口、积累资金和培训人才起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促进了工商联的经济咨询服务、工商专业培训和对外联络等工作,方向对头,成绩显著,有旺盛的生命力。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关于工商联办企业的请示报告》,特作出以下暂行规定。

        一、关于指导思想

        (1)工商联所办企业是由工商联投资和集资、负责管理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实体。企业的资产根据投资的份额,全部或部分归工商联所有。

        (2)工商联办企业的宗旨是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应当努力发挥工商联的优势和特殊作用,把办企业作为会员报效祖国、服务四化的一个重要渠道,工商联开展会务活动的一个实践基地,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服务,为全面完成工商联任务服务。

        (3)全国工商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工商联可根据客观需要和自身条件,遵循统筹兼顾、适当发展、加强领导、民主管理、讲求效益的原则,举办少量企业。

        (4)工商联办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指导方针,以保证企业的正确方向和健康发展。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大力提倡社会主义的职业道德,文明生产、文明经商,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歪门邪道和腐朽的经营作风,抵制和反对“一切向钱看”思想的影响;要加强全局观点,在注意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多做贡献。

        二、关于生产经营

        (5)工商联所办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报批手续,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企业按注册资本负有限责任。

        (6)工商联所办企业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对于任何部门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企业的财产和无偿调用劳动力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抵制、索赔经济损失或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

        (7)工商联所办企业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扬长避短、拾遗补缺的原则,因地制宜,积极经营符合社会需要、有利于发展生产、活跃经济、方便人民生活的行业、品种和服务项目,有条件的企业可发展为大工业配套和为出口创汇服务的业务,恢复和发展老字号的优良传统工艺产品和名特产品。

        (8)工商联所办企业的经营方式应灵活多样。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要求,大力加强横向经济联系。要充分利用各地工商联组织之间的协作关系开展所办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协作;也可以同城乡集体企业、国营企业或个体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跨地区、跨行业的经济联合。发展横向经济合作,要坚持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合作的形式可以是临时的、单项的和松散的,也可以是长期的、综合的、紧密的。

        (9)工商联所办企业同其他集体企业、国营企业、个体企业合作、合资经营,必须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职责。这些企业,工商联应派员参加经营管理,以贯彻工商联办企业的宗旨。

        (10)工商联所办企业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和成员与港、澳、台和海外工商界有较多联系的优势,加强对外联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出口贸易。有条件的企业在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同外商、侨商、港商合作、合资经营,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资金和人才。

        (11)工商联所办企业都要坚持改革,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树立和确保企业信誉,增强竞争能力,充分体现工商联的特点和优势。

        三、关于资金、收益分配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

        (12)工商联所办企业的资金,主要依靠自筹和积累。可以向工商界人士、社会人士和本企业职工筹集。向工商界人士、社会人士和企业职工筹借的,根据协议的约定付息和偿还;作为投资的,根据自愿,可以退股。

        (13)工商联所在企业的收益分配,应兼顾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企业缴纳税金后的利润,按发展生产基金、集体福利事业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股金分红等项目进行分配。分配的比例,原则上发展生产基金应占50%左右,集体福利基金占20%左右,职工奖励基金占10%左右,股金分红占20%左右,各地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工商联所获股金分红,应主要用于发展工商联经济咨询服务、工商专业培训、支援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对外交往等方面,不得用于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奖金发放和福利补助。

        工商联所办企业同其他集体企业、国营企业、个体企业和港商、侨商、外商合作合资经营的企业,其收益分配,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办理。

        (14)工商联所办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要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原则上参照同行业、同类型的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可以有合理的差距,但不能过于悬殊。

        (15)工商联所办企业应在发展生产、扩大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集体福利。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劳保福利制度,提取一定数额的专项养老保险基金,以解决职工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使用等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行政管理

        (16)工商联所办企业向工商联上缴行政管理费,由全国工商联报请税务总局批准税前列支、工业、商业、饮食等行业按每月营业额提取行政管理费;修理服务业按每月加工收入提取行政管理费。提取行政管理费要贯彻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1%,具体比例按照各地、各行业的不同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由各地工商联和当地税务部门商定,并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

        (17)行政管理费主要用于工商联聘请的企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基金、奖金和办公费以及企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会议、工作会议的会议费。

        市、县工商联提取的行政管理费,自留80%,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20%(市管县(区)的县(区))工商联提取的行政管理费,自留80%,上缴市工商联20%);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取的行政管理费,自留70%,上缴全国工商联30%。

        五、关于职工培训

        (18)工商联所办企业应大力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工作。要坚持不懈地对职工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以及文化、技术、业务教育。教育职工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使企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

        (19)培训的方式应灵活多样,因地制宜、因业制宜。要充分发挥工商联成员具有较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生产技术专长的优势,鼓励他们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和业务专题讲座,对职工进行传帮带;对于有培养前途的职工,根据具体条件可以选送到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进修学习,努力培养一批精于管理、善于经营的青年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才。

        (20)工商联所办企业应成为开展工商专业培训的一个实习场所,举办相应的专业培训班,既为本企业培训职工服务,又面向社会服务。

        六、关于加强管理

        (21)工商联办企业是工商联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工商联要加强领导,领导人中要有人主管这项工作,并设置精干的专管机构或派专人管理。工商联办企业和开展咨询、培训、对外联络等工作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各地工商联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把办企业和开展其他会务工作密切结合起来,更好地为全面完成会务工作服务。

        (22)工商联同所办企业要在职责上分开。工商联要为企业作好各项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明确办企业的指导思想,决定主要人事任免,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代表企业合法权益,总结办企业的经验,调查研究企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企业适应形势需要,健康发展。工商联尊重企业的自主权,让企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3)工商联所办企业可根据规模的大小,设立董事会、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工商联通过董事会等机构对企业进行监督和指导,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负责对企业的直接领导,实行董事会等机构领导下的经理,厂长负责制、董事会等机构对工商联负责,定期报告经营情况。

        (24)根据工作需要,工商联的主要领导人和工商界代表人士,可在企业兼任一定职务,如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经理,兼职不兼薪。工商联机关的其他在职干部不得在所办企业兼职,已在企业兼职的应辞去企业职务,或辞去工商联机关行政职务。现在企业工作的工商联干部辞去企业职务,企业暂时还有困难的可采取限期借调的办法,尽快物色合适人选把他们替代下来。

        (25)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全国工商联备案。

        (26)本暂行规定经全国工商联常务委员会通过后,自一九八七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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