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工商联工作的指示

2005-03-28

        中央关于工商联工作的指示

        中央统战部统函(88)68号文通报党中央对工商联性质和工作方针的指示,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指示精神,重视和支持工商联进一步发挥对内对外民间商会的作用。

        1987年5月15日中央书记处十二届338次会议在审议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吸收新会员,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的请示报告时,对工商联工作作了如下指示:

        (1)工商联是我国民间的对内商会,也是对外商会,在对内搞活、对外开放中,应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工商联吸收新会员可以按照现在的路子先搞试验(注:根据自愿原则,不少地区工商联吸收了一些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者、个体工商户代表、不同地区,各有侧重)。外国商人参加工商联问题可以专门研究,你不让他参加,他要自己搞商会。到工商联是个办法,不然外国商人同我国政府没有一个纽带。

        (3)我国经济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参加工商联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个体户,单靠工商局管不住,工商联应配合做好工作。工商联工作要适应新的情况,要有新经验,要加强私营企业者的工作,使他们做一个合法的经营者,通过各种形式的经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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