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8〕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浙亩均办〔2021〕3号)和《关于印发<台州市2021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台亩均办〔202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重要窗口”新目标定位,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系统方法,按照数字化改革工作要求,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以亩均效益为导向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全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全市所有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以及小微园区全面实施“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其中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全面完善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制度相匹配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创新升级机制,全市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力争到2023年年底,实现全市规上工业亩均税收达到28万元以上,亩均增加值达到153万元以上,规上制造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23万元/人以上,完成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机制
(一)评价范围
市亩均办组织实施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用地2.5亩(含)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用地2.5亩(不含)以下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
温岭工业城和经济开发区(城东区块)工业企业,由市新城管委会实施单独评价。
小微园入园工业企业,由市小微园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实施单独评价(附件5)。
电力、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污泥处理等公益性企业暂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评价指标
综合评价指标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等6项基本指标。各项指标权重为:亩均税收(30%)、亩均增加值(20%)、单位能耗增加值(20%)、单位排放增加值(10%)、全员劳动生产率(10%)、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单位用电营业收入3项基本指标。各项指标权重为:亩均税收(40%)、亩均营业收入(30%)、单位用电营业收入(30%)。
(三)计算方法
1.指标基准值
参加评价企业分行业确定基准值,基准值为每个行业内参评企业的各类指标平均值。
2.企业得分计算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绩效评价得分=亩均税收/基准值*30+亩均工业增加值/基准值*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基准值*2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基准值*10+全员劳动生产率/基准值*10+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基准值*10+加扣分。其中,每项指标与基准值之商超过1.5的部分不再计分,每项指标最低分为零分。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绩效评价得分=亩均税收/基准值*40+亩均营业收入/基准值*30+单位用电营业收入/基准值*30+加扣分。其中,每项指标与基准值之商超过1.5的部分不再计分,最低分为零分。
根据企业当年情况,分别计算加扣分。加分情况如下:
(1)当年市级十强工业企业加30分,明星工业企业加20分,重点企业21-100名加10分。市级鞋业十强企业享受重点企业加分待遇,以上加分项不重复累加。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各自营收按比例加分,总加分等于集团公司加分。
(2)拥有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加5分。
(3)当年新进规模工业企业加5分。
(4)人才引进培育加分,对开展人才引进培育的企业按照《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绩效评价(人才工作加分部分)考核细则》予以加分(详见附件4)。
(5)纯设备投资加分,当年亩均纯设备投资额达每5万元/亩加1分,限加5分;或当年纯设备投资额2千万元以上加3分,3千万元以上加4分,5千万元以上加5分。以上加分项不重复加分,最高加5分。
(6)人才密度加分,每行业人才密度排第1名的企业加2分,其余按比例赋分。
扣分情况如下:
(1)占地15亩(含)以上规模以下企业扣10分。
(2)当年规模以上降到规模以下的企业扣10分。
(3)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扣分规则,单位增加值能耗在全市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平均值以上的规上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未达到任务数的,完成比例达到任务数的80%-100%(不含100%),扣2分;完成比例50-80%,扣4分;完成比例低于50%,扣10分。
(4)企业有厂区出租给规模以上企业的各自独立核算,不扣分。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厂区出租给规模以下企业2家及以上的予以扣分,总分不超过20分。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出租给规模以下 企业家数 | 本地块亩均增加值 达到上年全市规模 以上平均值的80% | 本地块亩均增加值 未达到上年全市规模 以上平均值的80% |
2-3家 | 不扣分 | 第2-3家,每家扣2分 |
4-6家 | 第4-6家,每家扣1.5分 | 第4-6家,每家扣3分 |
7家以上 | 第7家起,每家扣2分 | 第7家起,每家扣4分 |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有厂区出租给其他规模以下企业的予以扣分,总分不超过20分。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出租给规模以下 企业家数 | 本地块亩均营业收入 达到上年全市规模 以下平均值 | 本地块亩均营业收入 未达到上年全市规模 以下平均值 |
1-2家 | 不扣分 | 第1-2家,每家扣3分 |
3-5家 | 第3-5家,每家扣2分 | 第3-5家,每家扣4分 |
6家以上 | 第6家起,每家扣3分 | 第6家起,扣完20分 |
(5)违法排污被处罚的,每次扣2分;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扣5分。限扣5分。
(6)电线高价低接、私拉乱接被电力部门发现,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的每次扣2分,限扣5分。
(7)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每次扣3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每次扣5分,限扣5分。
(8)被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扣2分,D级的扣5分。
3.企业出租指标合并计算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出租给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规模以下企业按当年的营业收入*全市规模上工业平均增加值率*0.8,折算成增加值计入该出租企业,规模以下企业产生的税收按实计入该出租企业。规模下企业的用电量折算成综合能耗计入规模上企业,规模下企业的用水量直接计入规模上企业用水指标。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出租给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承租企业的营业收入和税收指标均计入该出租企业。
(四)分类评价
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两类分别进行评价,并按食品饮料、纺织鞋帽服饰、橡胶和塑料、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等14个行业进行计算,根据得分排序确定每个行业内企业分成A、B、C、D四类:
1.A类为重点发展类。主要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20%(含)的规模以上企业和排名前5%(含)的规模以下企业。
2.B类为鼓励提升类。主要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升级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20%-90%(含)之间的规模以上企业和排名5%-85%(含)之间的规模以下企业。
3.C类为限制整治类。主要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整治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90%-98%(含)之间的规模以上企业和排名85%-95%(含)之间的规模以下企业。
4.D类为淘汰关停类。主要指资源利用效率很低、综合效益较差的企业,需要倒逼转型升级、淘汰关停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2%的规模以上企业和排名后5%的规模以下企业。
限档规则。当年市级十强工业企业、明星工业企业,评价结果不低于B类。其在当年重点企业考核中合并计算的子公司享受母公司同等待遇。
R&D经费支出占营收之比10%(含)以上的企业、当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评价结果不低于B类。
当年规模以上降到规模以下的企业,评价结果不高于B类。
当年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评价结果不高于B类。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不得列入A、B类。
能耗不达标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B类。
当年占地30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不得列入A、B类。
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评价结果不低于C类。
工业企业厂区有出租给规模以下企业5家(含)以上,且平均每家企业承租的建筑面积低于500平方的,或出租给规模以下企业10家(含)以上的,评价结果不高于C类。
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厂区出租给规模以下企业10家(含)以上,且平均每家企业承租的建筑面积低于300平方的,列为D类。
亩均税收3-5万元(含3万)的企业,评价结果不高于B类。亩均税收1-3万元(含1万)的企业,评价结果不高于C类。本项不包括:行业代码为13的农副食品加工业、行业代码为3731的船舶修造行业、当年亩均纯设备投资额达5万元/亩(含)以上或年纯设备投资额2千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限档规则优先权按上述先后顺序确定。
(五)动态管理
1.对新进规模以上企业、个转企企业、有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的企业(新增面积占原用地面积50%以上),只进行评分评级,免予实施差别化倒逼政策和措施。
2.法院已经受理申请的破产重组企业且与镇(街道)约定并已实施改造提升,在一年内只进行评分评级,不实施差别化政策和措施。
3.评价宗地差别化政策执行的主体发生变化,差别化政策作相应调整,原则上有评价结果的企业按原评价结果执行,无评价结果的企业按现宗地评价结果执行;地块混合使用的,根据上一年度各自用电量的比例重新核定差别化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4.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更新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重新评价评级,评价结果进行全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后公开发布,并据此在每年7月1日至下一年6月底前实施差别化政策。
三、完善工业企业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
(一)完善差别化水价政策。采取差别化水价政策,原则上对C类工业企业自来水价格每阶段在原有基础上上浮0.5元/吨,D类工业企业自来水价格每阶段在原有基础上上浮1元/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二)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政策基础上,原则上对C类工业企业按《浙江省电网销售价格表》中相应的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元进行加价收费,对D类工业企业按每千瓦时提高0.3元进行加价收费。对共用一只电表用户号的多家企业,评定为不同类别的,根据评价年度的用电数据按时间比例实施差别化电价。(责任单位:市供电局)
(三)完善差别化用能政策。根据综合评价结果,优先保障A类工业企业用能需求,严格控制C、D类工业企业用能总量,原则上不予新增用能。C、D类工业企业不得新上高能耗项目,不得享受电力直接交易优惠。(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四)完善差别化土地使用税政策。根据确定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对象进行分类减免,上一年“亩均税收”达到全市规模上企业平均值以上的企业的A类企业按100%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B类企业按80%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上级政府、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上一年“亩均税收”未达到全市规模上企业平均值的市20强工业企业按80%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减征土地面积不超过该企业用于计算亩均税收的参评土地面积,且减征的金额不超过当年应申报的土地使用税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完善差别化用地政策。建立存量工业用地“退二优二、区域平衡”机制,将“三改一拆”、土地综合整治等盘活的可用存量工业用地或指标,优先安排用于工业项目,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的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完善差别化排污政策。据综合评价结果,在符合区域环评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对A、B类工业企业在新项目排污权指标分配等方面给予支持,对C、D类工业企业要严格限制新项目排污权分配,严格落实污染物减排制度,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责任单位: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七)完善差别化信贷政策。深化产融合作,建立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与金融机构信贷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制度,对A、B类工业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等方面按分类予以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年度新增信贷指标对于A、B类工业企业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
(八)完善差别化创新要素机制。对A、B类工业企业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点科技项目攻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引进培养以及建设各类开放创新创业平台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
四、评价指标的相关数据以企业盖章签字后的数据为准。部门数据由各部门负责出数,并负责其正确性和企业的解释。
五、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9〕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2.全市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3.绩效评价行业分类办法
4.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绩效评价考核细则(人才工作加分部分)
5.小微企业园入园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
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1.企业名称。原则上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若统计数据是按集团报送的则按集团进行评价。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名单。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
3.行业代码。企业根据所属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由市统计部门负责提供。
4.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零地技改项目,其建筑占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内不计入用地面积;(5)企业用地面积按实际使用时间精确到月份,零地技改拆翻建、加幢项目的土地面积按实际建筑占地面积*1.2倍计算,加层项目的土地面积酌情计算;(6)船舶行业的海域使用权证减半计入用地面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土地证面积,镇(街道)、新区统计并核实企业承租、出租、实际用地等情况。
5.税收实际贡献(实缴税金)。是指纳税人上一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我市实际缴纳入库的、且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产生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普通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由企业自主提供每一位企业投资者考核上一年度和考核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需同时加盖企业和税务主管部门公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销售不动产缴纳的相关税收。另外福利企业、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等政策性退税、不动产抵扣计入实缴税金。因税务部门要求延期缴纳造成的跨年度税金,在实际缴纳后计入原正常应缴年度实缴税金,不计入入库年度实缴税金。由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结果。
6.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取数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工业企业成本费用(成本费用调查单位填报)》(B103-2 表)中的收入法工业增加值数据,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负责提供。
7.综合能耗。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合计均取自于205-1表“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综合能源消费量取自补充资料“综合能源消费量(48)”;电力消费合计取自该表指标工业生产消费量(33)第5列。等价能耗=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合计*(等价折标系数-1.229)。综合能源按等价计算,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负责提供。
8.用水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水资源。由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负责提供。
9.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四项排放量之和。环保部门四项排放量数据取自统计联网直报平台205-1表《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里原煤(代码为01)、天然气(代码15)、液化天然气(代码16)、柴油(代码21)和生物燃料(代码36)及205-4表《工业企业用水情况》外排水量(代码11)折算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数据由环保部门负责提供。
10.R&D经费支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指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负责提供。
11.营业收入。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或其他业务所取得(不包括土地转让、房屋租赁收入)的收入。对应指标为《工业企业成本费用(成本费用调查单位填报)》(B103-2表)中营业收入指标,对应指标代码分别为301,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负责提供。
12.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对应指标为《工业企业成本费用(成本费用调查单位填报)》(B103-2表)中平均用工人数指标,对应指标代码分别为606,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负责提供。
13.人才资源数量:指企业从业人员中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员数量总和。对应指标为《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浙102-1表)中人才数量总和。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代码71)、一般管理人员(中层以下)(代码A09);专业技术人员(代码72)包括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代码A05)、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代码A06)、初级技术职称人员(代码A07)、其他人员(代码A08);高技能人员包括高级技师(代码A11)、技师(代码A12)、高级技能人员(代码A13)。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负责提供。
附件2
全市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
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1.企业名称。原则上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名单。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
3.行业代码。企业根据所属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规模下企业由评价地块上生产经营的企业分行业占比情况确定,以营收占比超过50%的作为评价行业,各行业占比均不足50%的,为其他类。由统计部门负责提供。
4.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零地技改项目,其建筑占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内不计入用地面积;(5)企业用地面积按实际使用时间精确到月份,零地技改拆翻建、加幢项目的土地面积按实际建筑占地面积*1.2倍计算,加层项目的土地面积酌情计算;(6)船舶行业的海域使用权证减半计入用地面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土地证面积,镇(街道)、新区统计并核实企业承租、出租、实际用地等情况。
5.营业收入。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由税务部门提供。
6.税收实际贡献(实缴税金)。是指纳税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实际缴纳入库的、且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产生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普通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由企业自主提供每一位企业投资者考核上一年度和考核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需同时加盖企业和税务主管部门公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销售不动产缴纳的相关税收。另外福利企业、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等政策性退税、不动产抵扣计入实缴税金。因税务部门要求延期缴纳造成的跨年度税金,在实际缴纳后计入原正常应缴年度实缴税金,不计入入库年度实缴税金。由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结果。
7.年实际用电量。指工业企业全年实际用电量。由电力部门提供。
附件3
绩效评价行业分类办法
绩效评价分类 | 行业代码 | 行业名 | 主要行业内容 |
1食品饮料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饲料、水产品、豆制品 |
14 | 食品制造业 | 速冻食品 |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啤酒、黄酒、饮料 | |
2纺织鞋帽服饰 | 17 | 纺织业 | 毛绒、针织布、毛巾、床上用品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服装、帽、手套 |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皮革、鞋(皮鞋、塑料鞋) | |
3橡胶和塑料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橡胶零件、鞋底、塑料板、塑料薄膜、管、型材,塑料丝、绳,泡沫塑料,塑料包装,日用塑料,鞋材 |
4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铁铸造、钢压延加工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铝冶炼、铜铝压延加工 | |
5金属制品业 | 33 | 金属制品业 | 钢结构、门窗加工、切削工具、手工工具、刃具、压力容器、水暖管件、热处理、餐具日用品等 |
6金属加工机械 | 342 |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 金属切削、成型机床及附件,铸造机械,切割焊接,其他金属加工机械等 |
7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 | 344 |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 泵、真空设备、压缩机,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类似机械和阀门 |
8通用零部件 | 348 | 通用零部件制造 | 金属密封件、紧固件、机械零部件 |
9其他通用设备 | 34(342、344、348除外)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锅炉、内燃机配件、金属加工设备、电焊机、流水线、起重机、电梯、泵、空压机、阀门和旋塞及配件,轴承、齿轮、变速箱、风机、风动电动工具 |
10专用设备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矿山、建筑工程、塑料加工、模具、烟草、印刷、制药、照明、纺织、缝纫机、农用、渔用、环保等专用机械 |
11交通设备 | 36 | 汽车制造业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 |
37(3731除外)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船舶修造除外) | 铁路信号、船用配套、船舶改造拆除、摩托车整车及零部件、助动车、休闲车及零部件 | |
12船舶修造 | 3731 | 船舶修造 | 船舶修造 |
13电气电子设备与仪器仪表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发电机、电动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力电子元器件、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电线、电缆、家用电器、锂电池、照明灯具、电器信号设备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通信系统设备、电子器件、元件及组件 |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电工仪器仪表、水表、地质仪器 | |
14其他行业 | 10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粘土、砂石开采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木料加工、木质容器、竹、藤、棕、草制品 | |
21 | 家具制造业 | 木质、金属及其他家具 |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造纸、纸箱 |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印刷 |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抽纱刺绣、珠宝、体育用品、石雕(规上制帽归到工艺品) | |
25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 |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涂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塑料助剂、洗涤剂、化妆品 | |
27 | 医药制造业 |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物药品、中成药 |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丙纶纤维 |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水泥、砖、石材,玻璃、陶瓷,建筑材料 | |
41 | 其他制造业 | 其他日用杂品制造、制冰 |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废油废物回收处理 | |
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船舶修理 | |
不参与评价 | 44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风力、垃圾发电,电力供应 |
45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46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
注:绩效评价行业主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进行归类,其中2位数的行业代码为国民经济行业大类,3位数为中类,4位数为小类。
附件4
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绩效评价考核细则(人才工作加分部分)
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大力引培各类人才 | 高层次人才申报引进 | 当年以全职引进或联合创业方式完成顶尖、领军、高端、特优、高级人才落地的,每人次分别加5、4、3、2、1分,柔性引进或开展项目合作的,减半计分;当年有效申报国家级、省级引才计划、省“万人计划”的,每人加2分,申报入选的再加6分。 | 10分(总分合计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
高技能人才引培 | 当年新引进或新培育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杰出工匠(首席技师)的,每人次分别加6分、4分、2分;企业选送的技能人才在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温岭市级获奖的,分别加3分、2分、1.2分、0.6分。 | ||
高校毕业生引进 | 当年从市外全职引进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专科等高校毕业生的,每人次分别加1分、0.5分、0.1分、0.02分;每培养1名博士、硕士,分别加1.2分、0.6分。 | ||
深度参与平台建设 | 建设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基地) | 当年新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加6分、4分、2分。每新增1名进站博士后,加1分。 | |
参与人才孵化器建设 | 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土地或厂房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的,投入面积超过5000㎡、2000㎡的,分别加4分、2分;建设民营人才科创园的,投入面积超过10000㎡、6000㎡、3000㎡的,分别加6分、4分、2分。 | ||
参与重大平台建设运营 | 企业申报并加入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创新联盟的,加1.5分;通过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浙江温岭人才创业园等市级平台开展项目合作的,每个项目加1分。 | ||
积极参与生态优化 | 参与本地创投基金 | 企业出资参与本地创投基金的,投资达2000万、1000万、500万元的,分别加4分、2分、1分。 | |
购买高校智力成果 | 购买高校智力成果,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每个加1分。 |
附件5
小微企业园入园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
实施办法
一、小微企业园入园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的企业范围,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入全市评价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全部参加综合评价,并实施单独评价。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动态管理及相关差别化政策总体参照《实施意见》执行。
二、加强分类分档评价管理。在《实施意见》分行业评价的基础上,按纺织鞋帽橡塑,金属及金属制品生产、冶炼、加工,泵、阀门动力机械通用设备,电子电气仪器仪表和其他行业等五个行业(行业分类办法详见附件5-1),小微企业园入园的规下企业分档比例参照市级标准执行。
三、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牵头做好属地内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各项工作,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附件5-1
小微企业园入园工业企业绩效评价行业
分类办法
绩效评价分类 | 行业代码 | 行业名 | 主要行业内容 |
1.纺织鞋帽 橡塑 | 17 | 纺织业 | 毛绒、针织布、毛巾、床上用品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服装、帽、手套 |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皮革、鞋(皮鞋、塑料鞋) | |
29 | 橡塑和塑料制品业 | 塑料零件、鞋底、塑料板、塑料薄膜、管、型材、塑料丝、绳,泡沫塑料,塑料包装。日用塑料、鞋材 | |
2.金属及金属制品生产、冶炼、加工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铁铸造、钢压延加工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铝冶炼、铜铝压延加工 | |
33 | 金属制品业 | 钢结构、门窗加工、切削工具、手工工具、刃具、压力容器、水暖管件、热处理、餐具日用品等 | |
342 |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 金属切削、成型机床及附件、铸造机械,切割焊接,其他金属加工机械等 | |
3.泵、阀门机械制造通用 设备 | 34(342、344、348除外)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锅炉、内燃机配件、金属加工设备、电焊机、流水线、起重机、电梯、泵、空压机、阀门和旋塞及配件、轴承、齿轮、变速箱、风机、风动电动工具 |
35 | 专用设备 | 矿山、建筑工程、塑料加工、模具、烟草、印刷、制药、照明、纺织、缝纫机、农用、渔用、环保等专用机械 | |
36 | 汽车制造业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 |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铁路信号、船用配套、船舶改造拆除、摩托车整体及零部件、助动车、休闲车及零部件、船舶修造 | |
4.电气电子设备及仪表仪器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发电机、电动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力电子元器件、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电线、电缆、家用电器、锂电池、照明灯具、电器信号设备 |
4.电气电子设备及仪表仪器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通信系统设备、电子器件、元件及组件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电工仪器仪表、水表、地质仪器 | |
5.其他行业 | 10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粘土、砂石开采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饲料、水产品、豆制品 | |
14 | 食品制造业 | 速冻食品 |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啤酒、黄酒、饮料 |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木料加工、木质容器、竹、藤、棕、草制品 | |
21 | 家具制造业 | 木质、金属及其他家具 |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造纸、纸箱 |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印刷 | |
24 | 文教、美工、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抽纱刺绣、珠宝、体育用品、石雕 | |
25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 |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涂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塑料助剂、洗涤剂、化妆品 | |
27 | 医药制造业 |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物药品、中成药 |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丙纶纤维 |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水泥、砖、石材、玻璃、陶瓷,建筑材料 | |
41 | 其他制造业 | 其他日用杂品制造、制冰 |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废油废物 回收处理 | |
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船舶修理等 | |
不参与评价 | 44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风力、垃圾发电、电力供应 |
45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46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
注:绩效评价行业主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进行归类,其中2位数的行业代码为国民经济行业大类,3位数为中类,4位数为小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