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2011-01-26

                                                               国发[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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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外资企业两项税费实现统一
                              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内外资企业税费统一
  《通知》内容主要为:一是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二是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适用于外资企业;三是明确了与《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税费统一是公平需求
  据介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20多年来,仅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2009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保增长”的目标,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其中包括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改革、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等。据测算,2009年的减税总规模约5000多亿元,明显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经济活力。当前我国经济继续回升向好,为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不会影响吸引外资
  那么,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会不会影响吸引外资?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首先,我国社会稳定,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期,消费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同时,我国政府长期致力于为国外投资者创造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便利、更加友好的投资环境,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诸多有利因素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其次,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相信这一举措会得到外资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外企如何缴纳两项税费
                                                     浙江省地税局就有关问题作出解答
  ●税博士
  外企如何缴纳两项税费
  浙江省地税局就有关问题作出解答
  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帮助外资企业和个人充分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税收政策,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笔者的专访,就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有关问题作出了解答。
  1、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等。
  
  2、哪些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
  答: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有哪些规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关于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对以下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5、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6、外资企业从什么时候起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境内企业和个人代扣代缴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答: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相应减免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8、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有何规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原则上与“三税”规定相一致。
  
  9、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有何规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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