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发[1994]0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缴纳工商联会员会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函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你会反映的关于企业参加工商联组织交纳的会员费征收所得税时应允许扣除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适应企业经营管理变化的需要,对加入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交纳的工商联会员会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此,将在贯彻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中予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 (公章)
一九九四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纳税 信函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一月七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