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01-01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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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条例将从五方面修订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和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巡视员王继德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修订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条例 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增值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是否还要下发一些具体的操作性文件或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考虑?

        [郑建新]:此次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现行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抵扣固定资产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便利征收和纳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相关条款。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降低征收和纳税成本,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调整了外汇结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的规定,补充了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条例修订后,实施细则需要结合修订后的条例进行相应的修订。目前,实施细则修订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将于近期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增值税改革作出部署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韩洁、罗沙)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就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出进一步部署。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个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通知中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通知强调,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此外,通知指出,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韩洁 罗沙)

        
财政部:增值税改革将减轻纳税人负担1230亿

        中新网12月9日电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今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明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推出将减轻中国纳税人负担1230多亿人民币。

        郑建新说,目前,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已经在迅速向全世界各个国家、各个领域延伸,我国也深受其累,因为我国很大的经济组成成分是靠出口,所以我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都在积极地想办法,看如何采取措施,能够迅速地消除这些影响。

        郑建新表示,在这种环境下,我们也准备要在明年1月1日把增值税转型推出来,以前我们是生产型增值税,是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而实现这个改革以后企业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我们大概算了一下全国大概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1230多亿人民币。这项改革可以消除当前生产型增值税税制所决定的重复征税的因素,可以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当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据中国政府网直播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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