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必须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2006-12-04
        浙江立法规定 商号必须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1日电 (记者 岳德亮) 不久之后,在浙企业就不能再随意使用由汉语拼音字母、数字组成的商号了,而要改用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的模式。

        11月30日闭幕的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而且,商号不得使用六类内容和文字,即不得使用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不得使用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以及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部关于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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